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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姜玉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姜玉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鲁1602刑更6号

  罪犯姜玉华,男,1952年7月3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身份号码37230119520703341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裕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659号1号楼1单元201室,住裕华苑11-2-102室。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鲁160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姜玉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判决生效后,罪犯姜玉华2024年8月8日以其患有乙状结肠癌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决定对罪犯姜玉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现姜玉华以患有肺癌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6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0543-8133211,邮寄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滨城区人民法院刑庭)。

  

  滨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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