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司法数据

惠民县法院分析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02日

  2014年以来,惠民县法院共审结工伤行政确认案件13件,结收比94%。上述13件案件中经法院调解原告主动撤诉的4件,裁定驳回起诉的2件,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的6件,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的1件。经分析,惠民县该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工伤确认案件的高起诉率,80%的当事人为求经济上能够获得最大补偿或遭受最小损失而起诉到法院,更有用工单位为少支付赔偿款而采取拖延性诉讼手段,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二是用工双方缺乏权利意识。部分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签订劳动合同的仅占审结案件的15%;用工单位漠视职工合法权益,审结案件中职工社保依法缴纳率仅为7.6%。三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在滥用举证责任现象。该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运用举证责任的有10件,约占77%,但其中有4件仅采用劳动者提交的孤立证据而规避了自身的调查职责,违反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要求。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坚持法律原则的指导性。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根本,抓住给予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有效救济的立法本意,运用无过错原则和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进行说理裁判,以原则指导行为。二是实行诉前保证金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之前将一定的保证金缴至法院专门账户,增加其诉讼成本,消除用人单位以“拖”取“胜”的心理,降低诉讼的随意性。三是建立联合调解中心。针对工伤确认案件的经济属性决定可协调性这一特点,加强与工会联合,全方位调查摸底每起纠纷的基本情况,以公平保障诉讼双方权益为前提,有针对性提出具体化解方案,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四是加强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联席沟通。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统一工伤认定的司法标准与行政标准,明确补正告知书的时间限定以及证明材料的证明标准,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五是扩大工伤保险法律宣传。由法院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合组成宣讲团,立足增强职工证据保全和维权意识的同时,深入企业宣传工伤保险有利于化解风险的长远益处,做好源头防治工作。

  张菲菲 杨慧供稿

关闭

版权所有: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环城南路39号 电话0543-5327030 邮编:2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