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三优|惠民县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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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31日 | ||
为提高金融机构债务处理效率,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惠民县法院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某银行诉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经审查发现,此前王某已有另案进入执行,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法官向银行说明情况并释明“预查废”制度后,随即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因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的核销。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预查废”制度的引入,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能够有效助推金融机构加快化解不良债务、抵御金融风险,有力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法官提醒 《预查废证明》不是免债证明。《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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