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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温度、居者有其屋——疫情期间关注民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1日

  近日,东营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驳回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讼请求。

  自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房贷”还款压力大成为关注焦点。许多人面临失业,现金流的断裂导致房贷逾期,这一现象早已在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变化中显现,银行诉之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加。

  2016年9月29日,某银行与崔某、黄某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崔某、黄某向某银行贷款79万元用于房屋按揭,约定贷款期限30年,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受疫情影响,崔某、黄某家庭收入减少。2021年5月1日,崔某、黄某还款出现逾期,后陆续归还部分借款本息。该银行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审理中,崔某辩称自己在采油队上班,有稳定的收入,逾期还款系因受到疫情影响,并提交月供逾期说明和不再产生逾期还款保证书,请求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承诺今后如期还款。一审庭审前,崔某、黄某已经将逾期贷款全部还清。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疫情给各行各业均带来一定损失,这是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迟延履行要适当的宽容。依照《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故对被告崔某、黄某相应的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可予以免除。且被告已交纳全部逾期欠款,承诺今后如期还款,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事由,原告主张提前收回贷款,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崔某、黄某主观上并未恶意拖延还款,虽然存在迟延还款的行为,但系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且其在复工复产后一直努力还清欠款。此种情况下,如仍支持银行贷款提前到期主张,不能公平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诚实信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本案的正确处理,是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充分诠释,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体现“司法有温度、居者有其屋”的民生关怀。我院在类似案件审理中将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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