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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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 ||
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事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下列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速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撒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负污受赔,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大个月内提出;六个月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再审申请书载明事项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 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再审申 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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