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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7日

    在原始社会末期,我们的先民遵从的主要是习惯法。夏代的法律总称“禹刑”,商代的法律总称“汤刑”,西周的立法包括制“礼”和作“刑”两个方面,“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其中最重要的是赎刑性质的《吕刑》。夏、商、西周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国法与宗法的统一,中华法系的雏形开始形成。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礼崩乐坏”,百家争鸣,成文法在各国陆续出现,法律制度的大变革引发剧烈的社会变革。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是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最重大的事件是商鞅变法。

    夏朝实行“天罚”制度,商代有“神判”制度,西周在审判中强调贯彻“明德慎罚”的原则,“论心定罪”是西周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疑罪惟轻”也是西周的审判原则之一。刑罚严酷是先秦时期的司法特点,墨、劓、、宫、大辟“五刑”是这一时期的主刑。
    法家思想萌芽于春秋末期,代表人物有管仲、子产、李悝、商鞅等人。法家倡导“法治”,主张“事断于法”,“刑无等级”,与儒家的“仁”、“德”、“爱”、“礼”等针锋相对。法家还倡导“重刑”,主张“以刑去刑”。
    皋陶造狱的文字记载
    古籍文献有关皋陶造狱的记载有许多,《急就章》:皋陶造狱法律存;《广韵》:狱,皋陶所造;《唐律疏义》:皋陶造狱。中国古代监狱中都恭奉皋陶的画像。上图为山西洪洞县志关于皋陶造狱的记载。
    商代文字所见刑罚表
    《左传》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晋书》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商代刑罚制度有进一步发展,《荀子·正名》称:“刑名从商。”可见商代刑名对后世影响之大。据文献记载,当时常用的刑名主要有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并已得到殷墟甲骨文的印证。五行之外,还有许多酷刑,如孥戮、劓殄、炮烙、剖心、醢、脯等。可见其刑罚有较大的随意性。
    炮烙之法
    商纣王荒淫无道,“以酒为池,悬肉为林”,并作“炮烙之法”:用青铜制成空心铜柱,中间燃烧木炭,将铜柱烧红,对敢于议论他是非之人,即绑在铜柱上活活烧死,或命之行走于铜柱之上,因烤烫而落于火炉烧死。纣王的凶残暴虐,加速了商朝的灭亡。
    大盂鼎:明德慎罚
    大盂鼎,高101.9厘米,口径77.8厘米,为周康王23年贵族盂所铸的祭器,与之前成王时期铸的铜器班簋、师旅鼎,均记载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大盂鼎内壁铸有铭文19行 291字 ,记述康王命盂管理兵戎,并赐给香酒、命服、车马及1700余名奴隶之事,其中内容进一步强调“敏谏罚讼”主张。意思是决讼断狱要规定期限,不得滞留,以防滥狱、滞狱,为研究西周奴隶制度、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该鼎传流至今历经数千年,过中曲折,令人慨叹。
    吕侯制刑——训匜
    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刑,他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原则,“作修刑辟”。史传《吕刑》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其中记载着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它在夏朝赎刑的基础上制定了赎刑制度。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中晚期青铜器---训匜,一种盛水器。其上有铭文157字,记述了周王重臣伯阳父依据当时的刑法处理的一件案子,因诬告上级训,一位任牧牛的小官被判处鞭打1000、黥面、免职,也可按照当朝法典交金(铜)300鑀、鞭打500处理。训最后收到了金制作了这件青铜器。
    李悝:成文法典之鼻祖
    李悝,魏国人,相传是儒门弟子子夏的弟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历代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在魏国变法成功,引起了各国竞相效仿,一时间,变法称为当时的时代潮流。
    管仲:以法治国
    管夷吾,字仲,人称管仲。曾做过三次小官都被辞退。齐桓公执政后,拜管仲为相。管仲立号令,定刑罚,竭尽全力,帮助齐桓公治国安邦,使齐国由乱到治,民心整齐,终于成为“春秋五霸”中的第一霸,管仲被称为“春秋第一相”。管仲死后,出现了一部名为《管子》的书,内容复杂,其中很多体现法家治国思想的内容,但并非管仲一人之言。
    子产铸刑书:首次公布成文法典
    子产(?-公元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郑州新郑县人,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公元前536年,郑国由执政子产主持,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在中国古代社会,鼎是国家和政权的象征,“铸刑书于鼎”体现了法的权威性,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活动。它一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主义法制观念,把法从立法者的袖筒扯出来置于光天化日之下,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重大法律事件
    商鞅变法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于公元前356年下令变法:将《法经》推行于秦国,厉行“法治”、“重刑”,同时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授爵制;废止宗法分封制,建立国君集权制等。公元前350年,秦从雍(今陕西省风翔县)迁都咸阳,商鞅再次下令变法,统一度量衡,平斗桶、设置县令等。由于变法触犯了守旧势力,加之其刑戮太重,遭到国人公愤,招致灾祸。秦孝公死后,商鞅仍自恃相国,遂遭贬。在逃亡他国途中被擒,受到五马分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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