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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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4日 |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的实施细则》、《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等有关精神,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执行团队化建设,合理配置执行权。(2016年10月15日完成)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司改需求以及我院实际情况,执行局拟组建以下团队:1、设立四个实施团队,每个团队设一个执行长,两名法官助理、两个书记员、两个法警,由执行长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2、设立综合管理团队,由负责人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组成,综合管理团队负责上传下达、综合文件撰写、案件甄别等;3、设立裁决团队,由执行长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组成,裁决团队负责执行异议、终结执行等相关案件的裁决以及终本案件的合议;4、设立查控团队,在现有法官助理一名(负责人)、聘任制书记员一名、法警一名的基础上,另增加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 二、做好新收执行案件工作,实施集约执行,做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全部执结完毕,提高办案质效(即时开始,长期坚持) 1 、进一步理顺执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在对执行权配置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实行团队运作,分段集约管理,提高执行工作实效,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2、执行案件立案后,由查控小组对被执行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统一查询后转执行实施庭,由执行实施庭书记员统一录入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并在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员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对不能网络查控的房地产等信息组织专人及时进行查询,发现财产线索的及时采取冻结措施。 3、加强执行实施团队之间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同一单位或个人,地理位置相近的送达等工作加强合作,实行集约式送达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4、强化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应用,加强节点管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并及时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5、对于银行存款、拍卖款等在扣划、到账或当事人交纳后一个月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案款过付手续,及时过付案款。对于两次以上流拍的财产,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在均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采取抵债、和解等方式,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 6、规范执行异议案件管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实施团队及时收集基本材料,移送执行裁决庭,由裁决庭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三、做好未全部执行完毕案件的清理工作 1、由各庭室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先对执行案号进行确认,对于下发的清单中缺少案件当事人信息的进行填充,确定我院纳入清理范围的未实际执结案件。根据各实施团队实际情况安排新承办人。(2016年10月25日前完成) 2、确定专门的清理人员,专门负责该部分案件的清理。由确定的现承办人与原承担人对接,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当事人信息再次进行核实,并启动网络查控的启动查控程序。对于不能实现网络查控的,安排专人去相关部门查询,最大限度的查找财产线索,完成“四查”工作,对于条件成熟的补充“两报”工作。(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3、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将未实际执结案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4、对于能够执结完毕的,立“恢执”字案号,按照恢复执行案件办理程序办理,并形成卷宗。(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5、经过查询后,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在建立相应档案等完善案件清理手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建立退出考核机制。(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加强对拒执罪、妨害公务罪的追究力度 组织执行局全体干警学习“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注重对“两罪”的证据收集, 2016年10月底召开联席会议,与公安、检察机关搞好协调和配合,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发挥打击的合力。加大对拒执罪自诉规定的宣传,依法做好涉嫌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工作。依托追究“拒执罪”,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016年10月底完成) 五、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 1、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配备单兵作战设备,给各执行干警配备执法记录仪,逐步建成移动执行办案APP的开发应用,实现远程签发、签章、打印;与国土、房产等部门实现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接。(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2、用足、用好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要求全体执行干警迅速学会使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规定的流程录入案件信息。(2016年9月30前完成) 3、完善执行公开机制。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1、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未全部执结完毕的案件,除涉及“五保户”等特殊情况外,一律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坚持每两个月通过微博、微信、电视、县财政中心、信息中心、本院公告等公布县域内的失信人员信息。(长期坚持) 2、拓展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和方式,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消费、出行、融资、任职等方面的惩戒,尝试利用县委宣传部的信息中心、临街广告牌等发布居住在县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扩大失信名单惩戒效果,推动形成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良好氛围。(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 七、强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 1、坚持每周至少组织1-2次集中强制执行活动,要求各承办人提前排查需要集中执行的案件,根据每次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动路线、方案等,争取每次集中执行都能有成效。(自2016年6月开始,拟长期坚持) 2、对于有能力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不断提高强制措施的运用力度和频率。(长期坚持) 3、加大报告财产令适用力度,对执行实施案件一律及时给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一律调查核实。对不报告、不及时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长期坚持) 八、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 1、建立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对于“四查两报”工作已全部完成的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立案三个月内的,严格控制以该结案方式结案。对于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公示后,彻底退出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外,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同时,对该类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由查控小组定期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有财产的,及时通知执行实施庭。 2、充分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设置的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人员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及时恢复执行程序。(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完善执行信访、执行救助制度 1、制定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对于信访案件能化解的争取积极化解,探索集中答复制度,做好不能化解信访案件的解释工作。 2、完善执行救助实施办法和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执行救助工作与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机衔接,通过加大对困难胜诉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有效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引发的矛盾。(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十、做好执行工作宣传工作 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安排专人负责执行工作宣传任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对专项治理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理性认识,形成社会公众参与、配合、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2016年10月底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一、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执行局长任副组长,执行团队负责人、法警队、办公室、技术室、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行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坚持每月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执行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行干警,加大执行业务培训力度,以提升执行业务素养为重点,鼓励和保障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不断提升执行干警的司法能力。加强廉政建设,深化廉洁司法教育,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监察,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10月底完成,并长期坚持) 申请单位:执行局 上网材料类型: 执行规范性文件 份数:1 审核签发人: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计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的实施细则》、《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等有关精神,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执行团队化建设,合理配置执行权。(2016年10月15日完成)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司改需求以及我院实际情况,执行局拟组建以下团队:1、设立四个实施团队,每个团队设一个执行长,两名法官助理、两个书记员、两个法警,由执行长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2、设立综合管理团队,由负责人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组成,综合管理团队负责上传下达、综合文件撰写、案件甄别等;3、设立裁决团队,由执行长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组成,裁决团队负责执行异议、终结执行等相关案件的裁决以及终本案件的合议;4、设立查控团队,在现有法官助理一名(负责人)、聘任制书记员一名、法警一名的基础上,另增加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 二、做好新收执行案件工作,实施集约执行,做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全部执结完毕,提高办案质效(即时开始,长期坚持) 1、进一步理顺执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在对执行权配置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实行团队运作,分段集约管理,提高执行工作实效,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2、执行案件立案后,由查控小组对被执行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统一查询后转执行实施庭,由执行实施庭书记员统一录入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并在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员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对不能网络查控的房地产等信息组织专人及时进行查询,发现财产线索的及时采取冻结措施。 3、加强执行实施团队之间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同一单位或个人,地理位置相近的送达等工作加强合作,实行集约式送达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4、强化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应用,加强节点管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并及时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5、对于银行存款、拍卖款等在扣划、到账或当事人交纳后一个月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案款过付手续,及时过付案款。对于两次以上流拍的财产,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在均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采取抵债、和解等方式,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 6、规范执行异议案件管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实施团队及时收集基本材料,移送执行裁决庭,由裁决庭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三、做好未全部执行完毕案件的清理工作 1、由各庭室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先对执行案号进行确认,对于下发的清单中缺少案件当事人信息的进行填充,确定我院纳入清理范围的未实际执结案件。根据各实施团队实际情况安排新承办人。(2016年10月25日前完成) 2、确定专门的清理人员,专门负责该部分案件的清理。由确定的现承办人与原承担人对接,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当事人信息再次进行核实,并启动网络查控的启动查控程序。对于不能实现网络查控的,安排专人去相关部门查询,最大限度的查找财产线索,完成“四查”工作,对于条件成熟的补充“两报”工作。(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3、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将未实际执结案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4、对于能够执结完毕的,立“恢执”字案号,按照恢复执行案件办理程序办理,并形成卷宗。(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5、经过查询后,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在建立相应档案等完善案件清理手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建立退出考核机制。(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加强对拒执罪、妨害公务罪的追究力度 组织执行局全体干警学习“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注重对“两罪”的证据收集, 2016年10月底召开联席会议,与公安、检察机关搞好协调和配合,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发挥打击的合力。加大对拒执罪自诉规定的宣传,依法做好涉嫌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工作。依托追究“拒执罪”,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016年10月底完成) 五、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 1、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配备单兵作战设备,给各执行干警配备执法记录仪,逐步建成移动执行办案APP的开发应用,实现远程签发、签章、打印;与国土、房产等部门实现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接。(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2、用足、用好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要求全体执行干警迅速学会使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规定的流程录入案件信息。(2016年9月30前完成) 3、完善执行公开机制。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1、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未全部执结完毕的案件,除涉及“五保户”等特殊情况外,一律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坚持每两个月通过微博、微信、电视、县财政中心、信息中心、本院公告等公布县域内的失信人员信息。(长期坚持) 2、拓展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渠道和方式,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消费、出行、融资、任职等方面的惩戒,尝试利用县委宣传部的信息中心、临街广告牌等发布居住在县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扩大失信名单惩戒效果,推动形成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良好氛围。(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 七、强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 1、坚持每周至少组织1-2次集中强制执行活动,要求各承办人提前排查需要集中执行的案件,根据每次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动路线、方案等,争取每次集中执行都能有成效。(自2016年6月开始,拟长期坚持) 2、对于有能力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不断提高强制措施的运用力度和频率。(长期坚持) 3、加大报告财产令适用力度,对执行实施案件一律及时给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一律调查核实。对不报告、不及时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长期坚持) 八、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 1、建立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对于“四查两报”工作已全部完成的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立案三个月内的,严格控制以该结案方式结案。对于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公示后,彻底退出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外,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同时,对该类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由查控小组定期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有财产的,及时通知执行实施庭。 2、充分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设置的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人员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及时恢复执行程序。(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完善执行信访、执行救助制度 1、制定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对于信访案件能化解的争取积极化解,探索集中答复制度,做好不能化解信访案件的解释工作。 2、完善执行救助实施办法和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执行救助工作与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机衔接,通过加大对困难胜诉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有效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引发的矛盾。(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十、做好执行工作宣传工作 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安排专人负责执行工作宣传任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对专项治理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理性认识,形成社会公众参与、配合、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2016年10月底完成,并长期坚持) 十一、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执行局长任副组长,执行团队负责人、法警队、办公室、技术室、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行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坚持每月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执行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行干警,加大执行业务培训力度,以提升执行业务素养为重点,鼓励和保障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不断提升执行干警的司法能力。加强廉政建设,深化廉洁司法教育,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监察,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10月底完成,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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