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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0日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燕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金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金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燕某某系涉案无牌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金某某出院后,向广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燕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7348.27元。

  裁判结果:

  广饶法院依法判令燕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金某某154247元,不足部分按照80%的比例赔偿金某某7633元。

  法官评析: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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