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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车应认定为不具备驾驶资格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18日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张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某驾驶证为扣留状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某以张某某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广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某驾驶证状态为扣留,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应有权向张某某追偿。

  【裁判结果

  广饶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共计127726.32元。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为扣留状态,认定其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则决定了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是否拥有向张某某追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张某某虽然考取了驾驶证,但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故认定其在本案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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