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上大学的成年子女起诉父母主张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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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1日 | ||
出生于2004年2月的张小某系张某与案外人孙某之女。张某与案外人孙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张某与案外人孙某的离婚诉讼中,经生效判决判令:张小某随孙某共同生活,张某每年支付张小某抚育费12000元,直至张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张小某于2022年2月年满十八周岁,张小某主张张某支付抚养费至2022年5月31日,其后续至今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均由其母亲孙某一人承担。于是,张小某将其父亲张某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某向张小某支付教育费11000元、生活费9000元,合计20000元;2.依法判令张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张小某大学毕业,每月向张小某支付抚育费150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张某抗辩称,张小某现在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张某已将张小某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支付完毕,不同意支付本案中张小某主张的各项费用。 裁判思路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不能因双方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而拒绝履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无条件抚养的义务,而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具有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张小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自己可以通过勤工俭学、争取助学金或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来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的情况,并非法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本案中主张的教育费、生活费均属于抚养费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小某的诉讼请求。后张小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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