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仅凭转账记录,而无明确借贷意思表示,不能简单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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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 ||
自2018年至2024年期间,叶某及其配偶吴某丽与张某涛存在数百笔资金往来(含银行账户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相互均有转账。 2024年6月,叶某依据张某涛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涛返还欠款43万元及利息。张某涛辩称其向叶某出具借条系出于好意帮忙,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并提出反诉,主张2018年至2024年期间叶某、吴某丽向张某涛提供借款655200元,张某涛归还1159512元,请求法院判令叶某向其归还504312元。 经查明,2022年8月29日,张某涛向叶某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因经营需求借款260000元整”。2022年11月1日,张某涛向叶某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因经营需求借款170000元整”。 另查明,自2022年8月29日的借条之后,叶某通过吴某丽向张某涛转款共计357500元,张某涛共计向叶某和吴某丽转款166358元,差额为19114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涛辩称其向叶某出具借条系出于好意帮忙,不存在借贷的合意,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叶某提交的借条及通过其妻子吴某丽向张某涛转款事实,故对张某涛抗辩不予采信。借条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故借款出借实际金额为357500元。 张某涛出具两张借条的时间分别为2022年8月29日、2022年11月1日,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在这两个时间节点之前,双方存在大量、多次、不定金额的互相转账,双方均未提交关于这两个时间节点之前的借条或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故认定在此之前的双方转账仅系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张某涛仅凭转账差额即要求叶某向其偿还本金的请求,但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且叶某亦不认可,故对张某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张某涛偿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191142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叶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张某涛的反诉请求。后张某涛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合意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要素之一。仅存在资金的转移,而无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不能简单认定为借款。在涉及经济往来尤其是借贷关系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固定借贷合意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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