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鉴定即可查明事实,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不予许可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 ||
2024年7月4日,张某丽向丁某格借款150000元,约定2024年9月10日前付清;如逾期,按年利率13%计算利息,燕某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丁某格依约向张某丽银行账户转款150000元,张某丽到期拒不偿还借款。 庭前送达过程中,保证人燕某迎辩称其未在保证人处签字,借条上保证人处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借款事项不知情。丁某格庭审时提出对“燕某迎”的笔迹鉴定申请。庭审中,燕某迎本人到庭,且丁某格自认出庭人员燕某迎并非当时在借据上面见签字的“燕某迎”。故本案对丁某格申请对借条上所签“燕某迎”是出庭的燕某迎所书写的笔迹鉴定申请已无必要,本院不予许可鉴定申请。 基本案情之公章鉴定 2024年5月,鸿某公司、正某公司就一期设备的处置转让事宜签订合同,并约定鸿某公司应向正某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待合同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如无违约及安全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因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问题,鸿某公司将正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查明,鸿某公司于5月6日授权刘某梁作为与正某公司一期装置拆除处置工程的代理人,有权以鸿某公司名义参加一期装置拆除处置工程的投标活动。刘某梁为鸿某公司经营部主任,且为工程施工安全现场管理人。6月10日,鸿某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我公司(鸿某公司)承包了贵公司(正某公司)一期设备处置转让项目,现该项目工程已施工完毕,申请退还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我公司委托东营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该委托书上附有鸿某公司盖章确认及刘某梁的签字确认。7月16日,正某公司将投标保证金500000元退还给东营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庭审时,鸿某公司提出对委托书上鸿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 法院认为,委托书有鸿某公司的盖章及代理人刘某梁的签字确认,刘某梁具有职务代理的特征,其不仅具有鸿某公司的授权事项,且有鸿某公司认可的经营部主任职务身份,故正某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刘某梁在鸿某公司出具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的授权委托书时有代理权。本案无提起公章鉴定的必要,不予许可鉴定申请,并驳回原告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如下阐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
【关闭】 | ||
|
||
|
||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以南民安路以东 电话:0546-6441476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