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 会议决议依法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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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1日 | ||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刘某、于某为被告山东某集团股东、董事会成员,2020年12月20日,三人分别收到董事长发送的短信,要求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时到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接到通知后,三人未按要求参会,后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免除三人在公司的任职,并任命他人履行相关职务。三原告认为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约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故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 【案件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看,公司章程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而本案股东会会议定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但通知发布于2020年12月20日,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看,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可以看出股东会会议应该由董事会召集,而本案所涉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并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对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相关情况作出董事会会议决议,所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股东会会议产生的股东会会议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所以,股东会会议决议应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公司法人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公司的运营,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会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公司权力机构的产生、职责等各方面做出具体的约定,只要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相应的事项就必须遵循公司章程的约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董事会会议还是股东会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等方面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相应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所以,在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并表决相关事项时,一定要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会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正常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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