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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疫情延长假期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24日

 基本案情

    201451日,徐某某与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从201451日起至201951日止,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徐某某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2400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徐某某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合同期内,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951日,徐某某与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为从201951日起至2024430日止,合同同时对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约定。徐某某在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技术研发部。20181126日,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原因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12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批准《某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某新能源公司的重整程序。2020110日,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春节放假事宜的最新通知,生产部门、生产辅助部门及后勤各部门人员放假时间为2020114日至202022日,放假期间放假人员工资按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核算发放。2020418日,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站全员营销培训实施方案》后,徐某某参加了2020421日、22日、23日三天的转岗培训,参与了光伏电站的营销活动。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徐某某支付20203月份工资1380.61元,41234.94元。徐某某以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恶意调岗行为、未及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

    本案中,徐某某2014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与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亦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不存在徐某某所诉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0日起开始放假,但因疫情等各方面因素而延长假期,2020年3月份,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仍处于放假状态,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徐某某发放了生活费1380.61元,2020年4月份的工资某新能源发展有限 公司按徐某某的出勤天数和工资标准已向徐某某发放工资1234.94元,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徐某某劳动报酬的情形。徐某某要求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3、4月份工资8000元证据不足。现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处于合并重整计划执行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岗位培训后对员工工作岗位作出新的安排属企业自主经营的正常现象,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排徐某某从事光伏电站营销工作,并非系徐某某所诉恶意调岗。徐某某以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立法意图是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则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目前,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要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并重,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使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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