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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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2日 | ||
简要案情 2020年6月,原告胡某因看到被告某美容院关于治疗青春痘的宣传,遂到该美容院咨询,工作人员告知胡某该美容院保证彻底治疗、无效退款,胡某遂办理治疗青春痘的美容套餐,花费8800元,为此双方签订了美容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美容院为胡某治疗青春痘,期限为三个月,治疗期满后,保证胡某脸部青春痘基本消除,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治疗效果达不到合同的约定,美容院退还胡某支付的美容费用。合同签订后,胡某通过微信支付了美容费用,该美容院按合同约定为胡某进行了治疗,胡某也积极配合治疗,但效果并不理想,在三个月期限结束时,胡某脸上的青春痘并未有明显减轻。胡某与美容院沟通,要求退还美容费用被拒后,遂将该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美容费,并支付美容费三倍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胡某主张美容院对提供的美容服务存在欺诈和夸大宣传的行为,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美容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三个月治疗期限所应达到的治疗效果,双方对治疗结束时胡某脸部青春痘的状况没有异议,从胡某提供的照片及录像可以看出,胡某的脸部的青春痘并未得到有效改善,所以美容院的治疗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治疗效果,该美容院对胡某青春痘的治疗存在欺诈和夸大宣传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美容院应退还胡某已支付的美容费,所以,胡某要求退还美容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以胡某要求支付美容费三倍的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市场上有些不法美容中心、美容院等基于人们的爱美心理,肆意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无底线的夸大宣传或进行欺诈性宣传,导致很多爱美人士放松警惕、接连上当。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较为完善的,该条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不仅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赔偿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在消费时,也要留存好基础证据,签订书面合同,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日后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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