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评析

利用 “孪生车辆”骗保 坑了自己赔了兄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0日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甲驾驶轿车沿广饶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口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因甲的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无法获取保险公司赔偿。甲想到自己的好兄弟乙的轿车和他的轿车品牌外观型号一模一样且入了全险,便打电话联系乙提出用乙的车走保险,乙碍于哥们义气就同意了。后甲驾驶乙的轿车伪造了事故现场并向乙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拨打110报警。丙在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后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2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16多万元。2018年5月,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公司。2018年6月,保险公司以甲涉嫌保险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18年9月,法院裁定中止对保险公司的执行。案发后,甲将保险公司垫付给丙的医疗费10000元退还了保险公司。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乙是应甲的请求而提供车辆帮助甲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受益人是甲,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甲、乙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甲乙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涉案的保险赔偿款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甲已将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返还保险公司,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汽车在给人类生活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因汽车行驶过程中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确立了交强险制度,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样既能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又能分散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经济压力,但总有一些车主抱着侥幸心理,贪图小利不投交强险,在事故发生后又自作聪明,利用“孪生车辆”伪造事故现场,偷梁换柱,以为能瞒天过海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最终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己既要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又要接受刑事处罚,既坑了自己又赔上了哥们,悔哉晚矣!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