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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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1日 | ||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1日,被告正邦公司向案外人张某借款800000元,张某将上述借款转账汇入被告杨某的银行账户,正邦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被告正邦公司股东史某、杨某分别在收据上签字。2020年10月10日,案外人张某与原告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张某将上述债权让与李某,并于同日通知了被告正邦公司。被告正邦公司原注册资本580万元,被告史某、杨某作为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29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2年4月1日。后正邦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被告史某、杨某作为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2012年4月1日,被告杨某向正邦公司转投资款260万元,被告史某向正邦公司转投资款240万元,2012年4月5日,正邦公司分两笔向史某的配偶颜某转款40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正邦公司向案外人张某出具收据并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借款事实的明示,张某向原告转让上述债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依法承继本案债权。被告史某、杨某作为被告正邦公司的股东,存在共同抽逃4000000元出资的事实,因其二人各占正邦公司50%的股份,故应各自在2000000元范围内对正邦公司不能清偿原告本息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正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被告史某、杨某各自在2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在被告正邦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作为权利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二是,公司债权人作为权利人,请求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上述责任,仅限于承担一次责任,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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