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不履行 装修合同遭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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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3日 | ||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0日,吕某以某装饰公司(乙方)的名义与高某(甲方)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对甲方坐落于某小区房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到期后,高某一直催促,但吕某一直未能完工。 2020年12月20日,吕某向高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因其原因,工程至今未完工,其承诺于2020年12月29日前将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退还高某,并继续进行未完工部分的装修。若2021年1月5日前装修完成,再由高某向其支付该部分款项,若2021年1月5日前装修仍未完成,则高某不再支付该部分款项且由其赔偿因此给高某造成的损失。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除退还义务外还应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 上述承诺书签署后,吕某到期既未退还上述款项,亦未完成剩余部分的装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装修合同的承接方虽署名为“某装饰公司”,但吕某在给高某出具的承诺书中自认该合同系其与高某签订,故该装修合同对吕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在装修合同中虽对付款方式、延迟完工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但吕某又在承诺书中对未完工部分的款项退还及违约金数额作出承诺且高某予以接受,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协议进行了变更。上述合同及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案涉承诺书出具后,吕某既未按照约定退还高某未完工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款,亦未按时完成装修施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致使高某尽快完成案涉房屋装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高某要求解除未完工部分的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部分合同于2021年3月9日吕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高某要求退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本案中,高某与吕某签订装修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因吕某原因导致案涉工程一直未完工,致使高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依法解除高某与吕某之间的装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原告向法院提起案涉诉讼后,吕某于2021年3月9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故案涉合同解除日期为2021年3月9日。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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