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5日 | ||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4日,刘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报名委托协议》一份。同日,刘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通关无忧班)培训合同。2018年8月22日,刘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大师私塾班)培训合同。刘某某共向北京某公司交纳培训费17780元、报名费1000元。此后,刘某某发现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经查北京某程公司在其官方网站xx/上宣传‘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委培中心’,‘消防工程师定点委培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师范学校’,‘官方指定委培中心’,‘签约保障通过’,以上宣传没有依据且对通过考试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为由处以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不按照协议约定退费,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北京某公司无从事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的经营资格,且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2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北京某公司因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的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故刘某某与北京某公司订立的《报名委托协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通关无忧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大师私塾班)等相关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北京某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培训费、报名费应返还给刘某某。 典型意义 一般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时,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除外。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并无相关资质且因此被处以行政处罚,因此其与原告订立的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针对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意识。可通过征信系统、裁判文书、工商管理机关公示情况、实地考察等途径,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教师资质、教学能力等。 |
||
|
||
【关闭】 | ||
|
||
|
||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以南民安路以东 电话:0546-6441476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