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凭证起诉借款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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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7日 | ||
基本案情 张某、王某系工程合作关系,王某承接工程项目后,交由张某的施工队施工,工程款拨付流程为王某联系的工程公司将款项拨给王某,王某扣除自身收益后向张某(施工方)拨款。 2020年3月,张某向王某2次微信转账,金额分别为2600元、5000元,共计7600元。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两笔转账的转账凭证,称转款原因是王某向其借款。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质证称该两笔转款用于两人合作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支出,应由两人共同负担。同时,王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曾向张某转账60000元的银行转款凭证,称张某曾向王某借款60000元给工人发工资,本案中,张某向其转款的7600元系偿还部分欠款。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张某向王某微信转账7600元的款项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向本院提交其向张某的60000元转账凭证,用于证实其曾向王某出借60000元支付工人工资,涉诉的7600元转款系张某向其偿还的部分欠款;但同时又称7600元转款系支付其与张某之间合作的包含招待费、差旅费、资料费在内的工程前期费用,王某的抗辩存在前后矛盾,而且,对于转款系支付前期费用的抗辩主张也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王某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法院综合认定张某向王某微信转账的7600元为借款,对于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7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对于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借款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首先,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那么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次,当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当原、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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