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车辆挂靠中被挂靠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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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10日 | ||
2020年4月8日,任某驾驶晋牌半挂油罐车到达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某物流园,成某某系该车的押运员。涉案车辆在卸油的过程中发生火灾,致使成某某烧伤。六安市金安区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油泵启动输油后柴油泄漏,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火灾发生。当日,成某某入住医院,诊断为多个部位烧伤。另查明,该晋牌半挂油罐车的登记车主为A物流公司,实际车主为任某,该车系挂靠在A物流公司经营,成某某系任某雇佣的押运员。 现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任某、A物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A物流公司抗辩称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是任某,其与任某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任某为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为任某。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任某对成某某给其提供劳务从事押运员的工作无异议,其应对成某某在劳务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卸油系本次油品运输工作中的组成部分,任某抗辩成某某从事的卸油工作系无偿帮工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该晋牌半挂油罐车挂靠在A物流公司经营,且本案安全事故发生在该晋牌半挂油罐车的经营活动期间,A物流公司对车辆的运行经营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成某某要求A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为了运营方便,选择将车辆挂靠在具有资质公司名下,向公司上缴管理费的现象并不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也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不需要知晓,从受害人角度看,被挂靠人是法定责任主体。另外,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是一种危险活动,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利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挂靠人从挂靠活动中获得了管理费、影响力等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我国明确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租借,被挂靠人明知违法而为之,是对挂靠人进行运输经营可能带来的危险的放任,两者过错结合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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