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海产品既被判刑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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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27日 | ||
近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由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分别判处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2021年5月份,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多次在东营渤海海域捕捞海鱼,其中刘某某、陈某某负责出海捕捞,孙某某负责联系销售。2021年5月18日晚,东营海警局执法人员在广饶县王道村附近支脉河沿岸无名码头巡查时,发现有运输海鲜的厢式货车形迹可疑,遂上前查看,发现车内装载新鲜鲅鱼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执法人员在该码头现场抓获负责称重记账的孙某某及正在收货的荣口市张某某,现场查扣渔获物13040斤。经进一步调查,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共非法捕捞海鱼62000多斤,价值近90万元。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明知休渔期国家禁止渔船出海捕捞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出海捕捞,严重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给近海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向被告人阐明了其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危害,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1228480.5元。广饶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此警示和提醒广大渔民树立长远眼光,严格遵守渔业资源保护的各项规定,积极保护水产资源,不要为了眼前利益,知法犯法,最终既成戴罪之身又付出高额的赔偿,得不偿失。今后广饶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庭对涉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职能,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打击惩罚力度,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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