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随母姓”:法院判了?——一起申请子女变更登记“依据”引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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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4日 | ||
基本案情:近日,一女子匆匆走进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户籍大厅,称其已与丈夫离婚,要求民警将其孩子的姓氏由随父姓“张”改成随母姓“刘”。民警经审查认为,该女子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遂告知其不予办理。但该女子坚持要求民警办理,称法院已经判决孩子随母亲姓,并将一份载有“孩子随母亲生活,孩子随母姓”的法院民事判决书交给了户籍民警。办案民警觉得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判决“孩子随母姓”不符合常理,遂打电话到法院询问,承办法官回复称从未也不可能在判决书中判决子女随谁姓。经调查,该女子刘某某收到法院判决其与丈夫离婚的判决书电子文书后,将部分判项擅自进行了变造,在“孩子随母亲生活”的判项后增加了“孩子随母姓”的字句,打印后意图混水摸鱼,蒙骗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孩子姓氏的变更。公安民警当场揭穿了刘某某的伎俩。公安机关经调查,刘某某擅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刘某某与丈夫虽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其子女仍是其父亲的婚生子女,刘某某想变更子女的姓氏,仍应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并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刘某某单方申请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符合相关规定。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也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判决书系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任何人不得擅自伪造、变造。刘某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变造法院民事判决书,系违法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管理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刘某某的行为尚未得逞,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否则刘某某将触犯刑法,可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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