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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构成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条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8日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构成自动投案,其中的具体认定条件应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有以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这一规定表明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关键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一规定反映了典型的自动投案应具备四个要素:投案时间、投案意志、投案方式、投案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类应该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中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犯罪后到案的过程较为复杂,有些行为并非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这些非典型性的自首行为如何认定自动投案呢?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1.行为人根据现场情况,有合理依据判断有人及时报案的,属于“明知他人报案”。

   2.行为人在案发后有足够的时间、条件能够逃跑而未逃跑,自愿在现场等待被抓捕的,属于“在现场等待”。

   3.对并未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型的自首,从宽幅度不宜过大,区别于典型自首犯,确保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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