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理论研究

不当得利之债权能否转让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2日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债权转让案件,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该种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但对于有些债权转让的情形常常会出现不同意见,如本文所述的不当得利债权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合同之债是可以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可见,该条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之债非合同之债,系法定之债。该债不属于债权转让规定的债务种类。

   同时,我国合同法对不能转让的债权在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下属各项中有明确的规定: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该类合同只要是指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该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当事人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方生效的合同,转让未得到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关于抚恤金债权、抚养费债权、一次性救济金债权、困难补助金债权等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债权一般也不允许转让,否则就改变了上述法律规定款项的意义。

   综上,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法律虽没有法定之债可以转让的规定,但亦没有不当得利之债不得转让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可为,笔者观点为不当得利之债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的权益是应当得到保护的。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