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理论研究

房地分别抵押时债权清偿顺序需注意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9日

   社会生活中,为体现物的价值所在,债务人为了融资需要或债权人为了债权安全,出现了大量的不动产抵押情况,主要体现在房、地方面的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该条文可以理解为,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现在,建筑物权属证书及其土地使用权证书二证合一,不会出现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问题。但是以前房屋的权属证书与土地使用证书相分离,有些债务人基于多融资等目的,将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即将房屋抵押给某债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另一债权人。在抵押物变现时出现了两个抵押权相互冲突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观点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房地一体”的原则,故该种情形下,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视为同一财产。该种分别抵押的情形应认定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了两个抵押权,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在解决了该问题的前提下,债权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产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