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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售N95口罩为由诈骗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 作者: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云上”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网上出售N95口罩诈骗案。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刘某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对已扣押的刘某的违法所得3800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对其余违法所得590元继续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9日中午,刘某发现全国各地都在进行新冠肺炎的疫情宣传,网上有人急需购买口罩,于是利用手机在网上注册微信号,进行虚假宣传,以出售N95口罩为名诈骗他人钱财,致使居住在赤峰市红山区等地多人通过微信转账后购买口罩,后部分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并报警。

  刘某因涉嫌诈骗罪收收押于红山区看守所,因其入所体检时医生诊断为肺内感染,隔离治疗期间趁无人看管之机逃跑,两个小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前,法院征得被告人刘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地实时互通,网上同步直播。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账号利用网络,假借销售用于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护用品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3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刘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因病在医院治疗期间,趁看管人员不备逃跑,摆脱看管人员的控制,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脱逃罪。应数罪并罚。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12/id/56722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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