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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审判管理内涵与理念的再认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内容提要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价值目标,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而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管理的活动。审判管理权运行必须以审判权为中心,遵循审判活动规律,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应当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公正高效为价值目标、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工作理念,努力推动司法审判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审判管理  内涵 理念

  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内容,正确全面地认识审判管理的内涵与理念,不仅是司法理论问题,更是司法实践和实务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认识体会,谈谈对审判管理内涵与理念的思考,以期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有所裨益。

  一、审判管理的涵义与特征

  人民法院工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司法审判和司法管理。在此基础上司法审判可以划分为案件审判和审判管理,司法管理可以划分为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审判管理跨越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和司法管理两大工作领域,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法院“三大管理”中,审判管理可谓是核心。

  所谓审判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对审判工作所进行的管理;具体来说,是指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价值目标,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而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管理的活动。理论界对审判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文所述即为狭义的审理管理,也是笔者本文所要论述之审判管理。广义的审判管理又称司法管理,是指对法院人、财、物和案件的全面管理,包括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狭义审判管理三个方面[1]

  审判管理的外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内在的审判管理,体现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制约、监督、审批,我们可以称之为审判权运行中的管理或是内在审判管理;二是人民法院独立于审判执行活动外的审判管理,表现为对审判权运行的领导、检查、监管、督促、调控、协调等,我们称之为审判权运行外的管理或是外在审判管理。

  审判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司法管理活动,自身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律:第一,审判管理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目标,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完善审判管理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原则。第二,审判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审判规律,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保障审判工作依法有效、有序运行。第三,审判管理要以司法化为主,行政化为辅,管理核心应当立足于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制约、监督和指导,行政性的指挥、命令、服从等因素要适度、自限,不能过于张扬。第四,审判管理没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它的理论和价值基础就是司法追求的永恒价值,即公平、正义、廉洁、为民、高效。

  二、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活动就是通过行使审判权对案件作出裁判,审判管理顾名思义是对审判活动的管理,是法院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准确理解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

  任何管理必须依赖一定的行政权力对人与事加以控制,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管理活动本身就是协调、强制、服从的过程。审判管理权虽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但审判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它是一种依法管理,是依照诉讼法和审判程序管理,不能因为一味地强调管理而干涉审判权的正当行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就管理事项不存在行政服从关系,系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审判管理不是“审判行政化”,不是行政审批,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案件信息的管理和督促,加强审判管理依赖于一定的行政权力,但不能通过加强司法行政化来实现,而是实行专业化管理部门集中行使、集中管理。审判管理作为实施诉讼制度的重要工具,既须按照管理科学模式设计,又必须符合审判活动特点,任何不顾及审判规律的管理都不可取。

  (二)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的关系

  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具有密切联系,它以审判活动为工作对象,是针对如何更好地落实各项审判制度而进行和开展的,目的在于以严格、科学的管理促进审判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审判管理权又具有不同于审判权的特征,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存在明显区别。第一,审判活动的主体是法定的审判组织,而审判管理活动的主体是院长、庭长及专门设立的审判管理机构;第二,审判活动的内容是适用法律,裁判纠纷,审判管理虽然也关注案件的审理,但最终是为了规范法官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它既监督审判活动,又服务于审判活动;第三,审判管理是由负有职责的相关人员和机构,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主动作为,无必要的前置程序,而审判程序实行不告不理,其被动性与审判管理的主动性形成了鲜明对比;第四,审判活动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而审理管理活动除依据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规定外,更多的是从审判工作的规律、特点出发,依据关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的关系

  审判监督包含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与整体审判质效管理相关,不直接涉及具体案件和实体内容;微观层面主要指上级法院审委会、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与实体结果密不可分。应该说,审判管理与宏观审判监督具有某种内在联系,无论是审判流程管理,还是案件质量评查以及其他的管理措施,实际上是审委会、院、庭长宏观指导监督权能的一种优化整合[2]。故而,审判监督权与审判管理权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是,审判管理同以审级监督、再审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微观审判监督有明显不同,两者不可混淆。

  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及审判监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职能定位是服务与监督,两者不可偏废。一味强调服务,审判管理会流于形式,审判管理权会成为审判权的附庸;片面强化监督,不利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会对审判权形成不适当的干预。因此,应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审判管理权的行使要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从而真正发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作用。

  三、审判管理权的本质和范畴

  某种程度上说,审判管理活动可以理解为行使审判管理权的行为集合。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本质上是不同的,但在范畴上又有交叉包容。准确理解把握审判管理权的本质和范畴有助于更清晰、准确地定位审判管理。

  (一)审判管理权的定义和范畴

  与审判管理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和机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权,系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和监督审判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衍生性、辅助性权能,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层面。在管理层面,表现为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业绩考评等,目标是实现审判流程和质量的控制,不以调整、确定、处分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不介入或干预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决,通常也被称为审判事务管理权。在监督层面,表现为监督指导的权力,即审委会作为最高审判组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指导权,院、庭长作为审判机构负责人对案件实体裁决的监督指导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案件审判的具体监督等权能。这些监督指导类权力绝非是局限于“事务”的权力,相当部分系实实在在的裁判性权力,直接或间接调整、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审判事务管理权具有本质区别。

  (二)审判管理权的本质特征

  审判管理权是衍生、从属于审判权的辅助性权能,不能超越审判权而独立存在,更不能取代审判权。审判管理权运行必须以审判权为中心,遵循审判活动规律,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审判管理权在主体、客体、价值追求、功能、启动程序、依据等方面,与审判权完全不同[3]。一是主体方面。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是作为各级审判组织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权的行使主体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或者机构,包括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二是客体方面。前者解决的是他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即案件;后者虽然也关注案件的审理,但最终是为了规范法官的审判活动,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三是价值追求方面。前者是在追求诉讼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后者的主导价值目标是确保实现审判权的功能。四是功能方面。前者的主要功能是为权利提供一种最终救济渠道;后者的功能主要是维护良性的审判活动秩序。五是性质方面。前者是一种判断权,是针对诉讼案件,按照法律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结论,从而以权威方式解决各方的争议;后者是一种处理权,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凭自己的单方意志作出某种处理决定的权力。六是启动程序方面。前者的前提是案件进入法院请求裁判,具有被动性或消极性;而后者正好相反,即院长、庭长对案件的管理应是积极主动的,无必要的前置程序。七是依据方面。前者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后者虽然也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使,对案件的把关也要依据法律规定,但其主要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种制度规范。

  四、审判管理运行的基本理念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也要像现代企业打造优质产品一样狠抓司法产品质量管理,始终坚持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质量,管理出成绩,管理出公正,管理出廉洁以及管理出人才的理念,切实把强化审判管理作为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树立司法权威和彰显司法公信的根本途径。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审判管理要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准确把握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牢牢把握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职责定位,努力实现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管理机制的与时俱进。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工作对审判工作的导向和引领作用,更加自觉地把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大局中考虑,把法院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善于将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转化为审判工作目标,并通过具体的审判管理手段落实到具体的案件和具体人员身上,把依法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以公正高效为价值追求目标

  公正高效不但是审判管理的价值取向,也是审判管理的目标追求。审判管理要为创造优质的“司法产品”提供支持。开展审判管理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遵循审判规律。要实行依法管理、规范管理。要将促进审判质量效率不断提高作为检验审判管理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审判管理在任何时候都要紧紧咬住有效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这一目标,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的各种管理措施,大胆实践,想方设法地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三)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支持

  审判管理的生命力在于服务审判,审判管理的内在活力在于不断拓展服务空间。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要认真处理好审判管理与服务审判的关系,确保审判管理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为审判工作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实行全面考核、综合考核、科学考核,促进各级法院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要统筹兼顾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系统地、科学地运用各项指标全面分析评估审判工作状况,避免盲目地追求单个指标排名,导致审判管理工作的片面性,影响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整体均衡发展。

  (四)秉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宗旨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坚持把审判管理为法院工作全局服务、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司法决策服务、为法官队伍建设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尊重法官的权力和权利,尊重法官的人格和自由,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和价值,理解法官遭受的压力、阻力和困扰,理解法官在案多人少境况下的困难和艰辛,在审判管理中体现公正、尚善、和谐的人文精神。要充分调动法官参与审判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既要让法官的审判潜能得以有效发挥,更要让法官愿意施展自己的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五)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生命力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只有坚持改革创新,才能更好发展,并服务发展。要认真查找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认真总结多年来积累的管理工作经验,不为过去的成绩而自满,不为既有的经验所束缚,不为传统的模式所局限,不为目前的成就而停滞,要坚持改革不动摇,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思路、创新的制度、创新的方法,贯穿和渗透到审判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切实将深化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将审判管理改革引向深入,努力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审判管理体系。

  五、审判管理的重要现实意义

  审判管理是审判工作的基础抓手,抓住了审判管理,就抓住了审判工作的主动权;审判管理是司法管理的核心所在,抓好审判管理工作,就必然促进司法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审判管理对于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人民法院有效破解司法难题,推动各项工作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审判管理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工作任务。三项重点工作既一脉相承,又各有侧重。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着重解决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重点解决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强调解决政法工作与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其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抓手,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特别是司法审判管理,以司法审判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和保障公正廉洁执法,更具有针对性和迫切性。

  (二)审判管理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

  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高效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审判管理是一门科学,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的科学方法和手段。司法实践证明,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必须依赖于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发挥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应有功能。因此,必须紧紧抓住审判管理这个关键,通过强化和创新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践行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审判管理是确保能动司法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属性,也是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取向。但是,能动司法并不是说司法可以包揽一切,任意妄为,而是要做到既积极有为又合理适度。这就需要对能动司法进行合理的规制,需要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弥补法定诉讼程序之不足。我们所讲的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在法定诉讼程序之外,基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审判工作实施的内部管理。它是全面、全程、全员的管理,是全方位、立体化、多主体的管理,对于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确保能动司法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审判管理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科学的管理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内在的和必然的要求,审判活动同样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当前情况下,司法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诉讼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亦越发凸显出来,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执法办案难度不断增加的新形势。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要更加注重加强审判管理,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形象。只有通过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才能有效地应对司法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并服务科学发展。


  [1] 黄尔梅.对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几点思考[Z].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江西井冈山,2010,(2):15.

  [2] 华国英 我国法院独立审判权监督机制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2

  [3] 胡云腾、范跃如.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研究[J]人民司法 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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