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的相关情况

2014年07月18日
作者:乐陵市人民法院
打印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