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在乐陵法院门口,当事人王某手持一面印有“热情服务 严格执法”的锦旗送到交通事故法官工作室苑红霞法官手中,以表达对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高度赞赏和由衷感谢。
原来,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4月12日,王某骑行单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后,王某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苑红霞法官受理此案,在开庭过程中当事人主要争执焦点之一是,被告认为案发时原告王某未满18周岁,所以理赔项目中不应存在误工费,而原告坚持认为自己确实在打工,年龄问题不是被告拒赔的理由。庭审结束后,原告王某情绪激动,苑红霞法官耐心安抚王某的情绪,为其梳理打工过程中与用工方有紧密联系的方方面面,补充提交确实能够证明从事打工的事实证据。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相关费用75982元,被告王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4009.5元。判决送达后,被告保险公司以“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未满18周岁”为理由之一提起上诉,后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某到法院领取赔偿过付款时,向苑红霞法官送上锦旗,表达衷心感谢。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属于禁止从业人员,当事人仅以对方未满十八周岁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