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当事人将一面写着“护航民企,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乐陵法院民三庭,表达他们对苑红霞法官团队的感激之情。
案件涉及的原告某药业集团系乐陵市一所创办多年的民营企业,与被告山东某建工有限公司系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2018年6月11日,原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诉至乐陵法院。此前,被告另一下属项目部因其他纠纷以被告名义将本案原告诉至邹平法院,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已查封了本案原告银行账户。因账户查封,生产经营多有不便,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
苑红霞法官团队接手该案后,认真了解案件背景,并想方设法为企业解困,迅速展开送达工作。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办案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寻找未果。后来,在公安户籍部门的协助下,终于找到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令人想不到的是,在第一次送达之后,被告方又“失联”了。原来被告法定代表人留下的地址不是本人地址,而是本案涉及施工的项目部人员地址。当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却被快递公司告知地址已变更而无法送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也就是说,开庭传票按被告填写的送达地址邮寄,即使被告不签收,也可以视为已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苑红霞法官考虑到,被告未接收开庭传票,必然导致缺席开庭,虽然不影响案件审理,但不利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更好地面对面化解企业之间的纠纷,且本案与邹平执行案相互关联,一并当面协调综合调解更为妥当。鉴于此,一向办案“较真”的苑红霞对该案抽丝剥茧、重新梳理案情,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发现被告在其他案件中有代理律师,于是苑红霞法官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到该律师,留下联系方式,并通过该律师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做释法析理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被告方终于再次“露面”,给苑红霞法官打来电话。经过多次沟通调处,原、被告同意本案与邹平执行案合并处理,最终达成和解意见,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同意解封原告账户,且对执行款自愿让步10万元。原告既恢复了生产经营,又节省了一大笔资金。对于这个诉讼结果,原告喜出望外。
被告方负责人感慨地讲:“本来是挂靠的资质,现在工程也不做了,出了问题也不想再管了,将来有案子执行也执行不到自己,没想到在乐陵遇到这么较真的法官,还帮着我们把钱要上来,真是太好了!”而原告更为感激地说:“法官不仅依法秉公办案,更为难得的是替我们各方当事人着想,我们真真切切体会到了法官们认真负责的态度,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
承办该案的苑红霞说,最终能够让这两家企业握手言和,真的让我体会到了自己的职业荣誉感和价值所在,另外,急企业之急,帮企业之困,解企业之难,是我们法官用实际行动践行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为企业提供贴心的法律服务,用具体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用司法手段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也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我们要通过自己的方式,来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为推动乐陵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