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文件
乐法[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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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十三项措施
为进一步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意见、要求,经院党组研究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畅通网上诉讼服务。优化升级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微法院(APP)和 24 小时法院自助终端。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实行一次办结,不得要求当事人或律师再行往返法院或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完善网上缴费系统,实现民商事案件网上预交诉讼费和网上申请退费。(联系部门:立案庭;电话:0534-6260809)
二、健全完善速裁机制。根据全院民商事案件受理情况,进一步提高速裁团队受案量,发挥三个速裁团队作用,实行“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书记员”速裁模式,调解员入驻速裁团队工作,调解成功的当场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就地速裁,实行“当日分案、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场送达”,一般应当在 10 天内结案,最长不超过 15 天。在金融借款、买卖合同、信用卡、物业等类案纠纷中推行“要素式”审判,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加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标的额 5 万元以下简单给付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5 万元至 10 万元之间的,经当事人同意也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并在两个月内审结。 (联系部门:速裁团队;电话:0534-6260731、6260662、6260859)
三、加强诉前调解工作。除法律规定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民商事案件一律实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可通过法院建立的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选择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主持调解。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一律依法免收诉讼费。调解成功后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在减半收取诉讼费的基础上依法适用诉讼费减缓措施。(联系部门:速裁团队;电话:0534-6260731、6260662、6260859)
四、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全面推行民商事、行政案件全流程网上办案,除刑事案件外,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达到100%,立案后分流转办一般不再移送纸质卷宗。当事人或律师需要阅卷的,直接用身份证号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网上阅卷”模块办理。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采取互联网庭审,当事人可通过手机手写签字确认笔录。当事人反映信访问题可直接登录山东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进行信访登记。(联系部门:信息中心;电话:0534-6260805)
五、严格控制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及小额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期审理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联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电话:0534-6260752)
六、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网络向当事人公开,有效公开率应达到 90%以上,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应达到 80%以上。当事人或律师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可以准确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阅相关案件裁判文书。(联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电话:0534-6260752)
七、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于涉企担保案件,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对基本户、流动资产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慎重保全,能采用“活封”方式的不得采取“死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联系部门:执行局;电话:0534-6260739)
八、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涉及“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的行政案件,一律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联系部门:行政审判庭;电话:0534-6260708)
九、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坚持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结合,一般应当在 1 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需要依法查控财产的,10 日内完成查封、扣押、冻结,异地最长不超过 15 日。缩短评估周期,评估结束后 15 日内启动拍卖,二拍流拍后 15 日内启动变卖程序。执行案款到账后 30 日内完成发放工作。(联系部门:执行局;电话:0534-6260785)
十、加强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破产案件由院庭长主办,3 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由法院“一把手”包案清理。(联系部门:民事审判第二庭;电话:0534-6260709)
十一、加快审理破产案件。规范破产审理程序,一般案件审理周期不得超过 24 个月。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实施方案,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得以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账册等重要文件缺失为由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任何障碍。(联系部门:民事审判第二庭;电话:0534-6260709)
十二、切实降低破产成本。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僵尸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破产衍生诉讼符合条件的给予免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在破产审判中优先适用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手段。针对企业财产处置、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协商解决。(联系部门:民事审判第二庭;电话:0534-6260709)
十三、完善破产案件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和破产基金账户制度,发挥市政府组织优势各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合力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联系部门:民事审判第二庭;电话:0534-6260709)
2020年5月8日
报:德州中院、乐陵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委政法委,有关领导,存档
乐陵法院审管办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