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上级法院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标对表营商环境评价要求,主动强化机制措施,营造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乐陵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执行合同”指标工作方案
(一)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助推诉讼服务更新升级
1.强化多元解纷,提高诉前调解水平。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道交一体化平台、劳动及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打造专业化调解团队,强化诉调对接,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加大案件诉前实质性化解力度。
2.深化立案登记制,优化线上诉讼服务。依托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跨境立案服务,加快推进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起诉状自动生成,进一步提高网上立案审核效率,对当事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原则上当日审核完毕并反馈审核结果,将平均审核时间压缩到三日以内。完善网上缴费系统,实现民商事、行政案件网上预交诉讼费和网上申请退费。
3.推动诉讼服务提档升级,优化线下诉讼服务。实施诉讼服务中心优化提升工程,全部实现多元解纷、分调裁审、立案服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法治宣传六大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
4.完善告知制度,确保一次办好。通过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各种渠道发布常用立案及司法服务清单,对当事人、律师申请立案、保全、执行、申诉、信访、法律援助等提交材料需要补正的,落实一次告知制度,确保窗口诉讼业务一站式办理、一次办好。
5.推行网上办案,提高审判质效。实现网上阅卷、网上会签、网上签章、网上公开、网上归档等办案程序网上进行,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及山东省统一送达平台,实现各类案件电子送达,提高送达效率。
6.推行网上信访,提升服务质量。当事人可直接登录山东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进行信访登记,反映信访问题。法官直接在网上收取申诉信访材料、网上办理、网上答复。当事人预约视频接访后,在本院即可通过覆盖全市法院的远程视频接访系 统,与上级法院的接访法官进行远程视频,实现与接访法官“面对面”交流。
7.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当事人诉讼费“减缓免”措施适用力度,对 当事人网上提出的诉讼费“减缓免”申请,7 日内审核完毕,快速保障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流程精细化,助推审判质效全面提升
8.提升财产保全工作效率。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成果,缩短财产保全时间。
9.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案件速裁工作力度。落实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实质化,明确繁简分流的责任人员和标准,对繁、简案立案时进行标注,快速流转审判团队。按照收案数量比例优化民商事速裁团队,实行“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书记员”速裁模式,调解员入驻速裁团队工作,调解成功的应当场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立即速裁,一般应当在 10 天内结案,最长不超过 15 天。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除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少于当年新收民商事案件的 60%。
10.严格控制庭审延期,切实提高庭审效率。普通程序庭审延期一般不超过 2 次,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庭审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以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 原则不超过1个月。延期开庭一次需经庭长审批、延期开庭二次需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11.严格审限管理,提高办案效率。严格落实最高院、省高院和德州中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审批,严格执行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层报院长审批的规定,提高民商事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实施审判提速工程,缩短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
12.强化行政诉讼立案释明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加强对涉企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探索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为涉企案件当事人一次性解决争议提供制度保障。对涉企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履约等情形进行监督,在依法裁判的同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践信履约。对涉及“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的行政开庭案件,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100%。
13.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加大审判信息公开力度。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网络向当事人公开,有效公开率应达到 90%以上,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应达到 90%以上。当事人或律师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可以准确查询所参与案件的 进展与动态信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阅相关案件裁判文书。提升案件庭审直播率,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率不低于15%。全流程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关键节点短信提醒,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自觉接受监督。
14.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准确性。对需鉴定、评 估事项事先进行审核,承办法官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3日内完成必要性、可行性审查,合议庭进行论证并形成决议。确有鉴定必要的,3日内发起鉴定程序并将相关资料移送鉴定部门。对没有鉴定必要及可行性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对以鉴定为由拖延诉讼、拒不出庭质证、拒绝提交鉴定资料、不按期交纳费用等在依法释明的情况下及时处理。
15.加强流程监管,提高司法鉴定效率。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程序,强化对鉴定评估重要流程节点的监控和督促,一般司法鉴定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 60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期限,鉴定机构书面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及完成时限。加强对鉴定机构监督考核,探索根据鉴定机构完成工作情况弹性收费办法,将鉴定评估完成时间、采用情况等纳入评价管理内容,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压缩审限、提高质效。
(三)综合施策,全力提升执行质效
16.继续开展专项集中行动,深入推进几项执行重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涉金融案件、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加快涉房地产案件过户和司法拍卖房屋腾退专项清理行动工作进度。
17.进一步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枢纽作用,实现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管理等执行事务的集约化、专门化处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执行信息化优化升级,以“互联网+执行”提升执行管理水平。加强与联动单位配合,推动建立车辆、不动产、股权、其他财产权利信息互联共享,实现查人找物联动化、失信惩戒立体化、信息共享精准化。
二、“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方案
(一)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提高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
1.完善智慧破产体系建设,实现破产审判智能化。借鉴先进法院经验,积极探索审判债权人、管理人、法院三方主体所有破产事务全流程、全在线、一网通办,包括案件审判、破产财产调查处置分配、资金监管、互动交流等,实现办理破产全时空、无纸化、集约化、便利化。
2.推行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优化线上诉讼服务功能。依托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全面推行破产案件网上立案服务,对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网上立案申请,一般当日审核完毕并反馈审核结果,将平均审核时间压缩到 5 日以内。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实施一次告知制度,力争实现窗口诉讼业务一站式办理、一次办好。
3.推行网上办案,提高审判质效。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网上送达、网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网上拍卖等全流程网上办理破产案件模式。积极探索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山东省统一送达平台实现破产案件电子送达。依托全国破产企业案件重整信息网、阿里巴巴破产管理平台(钉钉 APP)、京东网络债权人会议系统平台等载体,提高互联网召开债权人会议适用率,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利用“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破产审理法院协助案件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4.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加大破产审判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省高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 指引(试行)》等法律规定、规范指引要求,实现破产案件网络信息 公开,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 100%。债权人、管理人及社会公众均可登录全国破产企业案件重整信息网,查询破产案件文书、进展与动态信息。
(二)加强审限管理,缩短办理破产周期
5.严格审限管理,缩短办案周期。实施全院破产审判提速工程,严格落实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简易快速审理程序适 用率,缩短平均审理天数。简易破产案件 3个月内审结,普通破 产案件12个月内审结。确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将延期理由、延长期限等情况由破产案件主审人员经庭长同意层报院长审查后,书面报中院审批。
6.推行网上破产积案实时监控,及时督促、尽快清结2 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杜绝边清边积。依托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实时监控全市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建立超一年未结破产案件台账,实行月报告制度,由破产案件审理部门按月向中院报备未结破产案件进展情况。
7.推行简易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表制度,进一步提升简易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实行“一案一人一表”制度。在立案同时确定适用程序并制定案件审理周期表,采用 T+N形式分项表明案件时限节点,严格按表办案,缩短案件办理周期,提升简易案件适用率及破产办理质效。
(三)缩减企业破产成本,提高债务回收率
8.落实网络询价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变现价值。对债务人财产具有营业价值的部分,由案件监督管理人优先采用整体拍卖方式变价出售,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破产财产减值,提高债务回收率。
9.参照破产资产网络拍卖实施细则,提高破产财产网络处置率。依据破产资产网络拍卖指导性文件,明确破产财产处置网络拍卖优先原则,细化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施细则,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现溢价率。
10.加大无产可破、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资金保障力度,化解企业退出难题。监督、指导成立破产启动基金,取得破产审判专项基金支持,有效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支付。
(四)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优化破产办理体制
11.健全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参照德州市政府与德州中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府院联动机制。
12.推进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实质化运作,形成破产审判工作合力。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人社、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商,推动解决职工债权先行垫付、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税收优惠减免、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过户、再利用。对影响结案突出问题如因有证无地、有地无证、权属争议、公房定性等导致的资产处置困难问题加强府院协调对接,协同化解矛盾,增强府院联动机制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