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丨公公独吞过付款 强制执行张正义
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公公独自扣留过付款,儿媳将公公诉之法院,判决后公公拒不履行,乐陵法院“拘留+搜查+教育”,将这件发生在公媳之间的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2019年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父亲刘某与其妻子尚某就理赔事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声明,约定“由刘某代收50万元全部赔偿过付款,在收到法院转款三日内,将其中属于尚某的23万元交付尚某”。而刘某在收到法院过付款后,拒不向尚某转款,并私自将过付款转移到其女婿名下,尚某多次索要未果,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乐陵法院。乐陵法院经审理,判令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尚某支付23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刘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尚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考虑到被执行人曾有转移财产的行径,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王勇带队直奔东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而被执行人仍不配合。执行干警遂进行现场搜查,搜获现金3万元,并采取司法拘留、房屋查封等强制措施。拘留期间,执行干警正告刘某,其行为可能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对其进一步采取措施。刘某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当即表示同意履行。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尚某如数得到全部执行款,该案执行终结。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