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一种完整的世界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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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卡恩教授在执掌耶鲁法学院教鞭以前,曾获得耶鲁大学的哲学博士学位,有着很深的哲学训练和人文学养;此外,他也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助理,曾担任利比里亚法律顾问,曾作为律师代理过一些重大案件,对于法律实践亦颇有心得。 “我希望拓宽法律研究的界限” 《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下简称《21世纪》):《当法律遇见爱》应该是您第一本翻译成中文的著作。对此,您想对中国的读者说些什么? 卡恩:是的,这是第一本,我希望不是最后一本。就此书被翻译成中文而言,我最感兴趣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向中国读者传达一种法律研究在智识上的可能性。因为在我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套社会规制体系,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教条。法律也不只与经济效率有关。我所理解的法治,是一种完整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和其他的世界观一样,需要用整全的学术视角和各种研究方法进行探索和研究,其中包括人文的角度或者文学解释。我希望拓宽法律研究的界限,将它推进到更宽广的人类智识领域。 对于这个中文译本,我希望得到一种回应,得到发自中国政治文化共同体的回应。我希望听到中国的读者说“既然如此”、“有道理”、“不是这样”、“某种程度上”,或者“这里有所不同”,等等。我想知道我的描述是否在中国的文化语境中也说得通。这本书谈论的是人类存在的一些基本要素:爱、政治秩序、牺牲,这些概念能够将西方的特殊法律体系和架构整合起来。我假定这些想法和基本要素在任何文化中都能产生共鸣。我最期待听到中国读者回应:这些观点有道理,或者这些不太合乎情理。 据我所知,中国读者和其他各国读者一样热爱莎士比亚,而如果你热爱莎士比亚,我的书将会告诉你我从莎翁作品中所得到的启示。这种启示将以某种方式反映你们的个人经历,并激发出与你们的文化共鸣。所以,虽然我的书是一种西方的解读,但我希望它的受众不仅局限于仅对西方有兴趣的人。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你们也可以看出来,我某种程度上是在写美国的政治文化,但是我采用了一个英国的文本来展开我的讨论。因此,我非常希望中国读者能够从他们自身文化背景中对我的观点和解读进行挑战和质疑,这是非常有趣的事情。 《21世纪》:实际上,您所解读的《李尔王》中的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与我们中国古代的“家国一体”的观念和历史有很大的相似性。 卡恩:每种文化都面临家国秩序对立的尴尬处境。在这方面,中西经验异曲同工。在特定的家庭制度中建构政治秩序,以及如何把多元的家庭秩序转化为政治秩序,是中西方共同面临的问题。据我有限的了解,在中国的叙事中,家与国是更为同质的。 理论和实践的张力 《21世纪》:您在书的后记中说,这本书是您关于“法律的文化研究”方法的一部分。您似乎将自己定位为法治想象的阐释者,而拒绝以一个法律改革者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但据我们所知,您也曾是利比里亚的法律顾问,也承担了某种法律改革者的角色。那么您是如何协调这两种身份的关系的? 卡恩:首先,担任利比里亚的法律顾问已经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了。我尝试做一名法律文化的阐释者,同时我认为自己也是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曾经告诉我在耶鲁法学院的学生,你们具有的并不是隐喻意义上的权力,而是真实的权力。所以,我要强调的并不是否认法律实践的意义,而是法律研究不当被法律实践所掣肘。法律研究不应当局限于如何变法。我在写《当法律遇见爱》和《法律的文化研究》时,就暂时搁置关于法律应当如何的问题,不探讨如何对法律进行变革。我认为,对于研究者而言,法律应当如何的问题是一个伪命题,我希望从我的学术思考中完全剔除这类问题。 但这并不代表我的生活亦然如此。当我希望从事法律实践时,我知道应当如何做一名律师。但是,我不会让进行法律改革的问题完全占据我的学术研究。法律研究的形式是多样的。如果你仅仅把自己局限于进行法律改革的路径,你会错失通过法律研究建构政治文化秩序的良机。在这个问题上,各个学术领域皆然。比如,当你研究家庭问题时,可以探讨诸如如何改革家庭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儿童权利,如何分配家庭收入,或者如何促进教育此类的问题。但你也可以这样发问:家庭如何产生个体的自我认同感?我们将自己视为家庭成员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怎么理解代际之间的关系?我们如何看待过去和将来?当你提出这些问题时,你所关注的就不是家庭的应然之义,而是家庭本身的意义了。 在这点上,我恐怕要与政客或律师的改革雄心分道扬镳,我更加秉承一种人类学和现象学的路径。我所关注的问题的核心是,法治这种政治想象是如何被创造和型构出来的?它的内在结构是什么?如果你一开始就带着改革者和变法的立场,你绝不会看到这些问题,也不会认真思考这些问题。所以,我把这两种身份做适当的角色分离。如果我要进行法律改革,我知道如何做一名律师;如果我要进行法律的文化研究,我知道如何做一个哲学家,一名法学家和一位人类学家。 《21世纪》:所以您希望在理论和实践之间保持某种距离? 卡恩:是的。的确有那种服务于现实的理论,但也并不一定如此。我的这种路径可能非常复杂,并有很大的争议性。比如,我去年写过一本关于美国酷刑的书,《神圣暴力:酷刑,恐怖与主权》(Sacred Violence: Torture, Terror and Sovereignty,2008)。书中否认了某些政治改革者要求废除酷刑的立场,因此有人认为我是在支持酷刑。实际上,我写的仅是一本解读酷刑的书,我所做的仅仅是解释酷刑的含义。我想要问的只是酷刑为什么产生以及它对美国人的意义如何。这些探讨并不能确认我支持酷刑与否。我只想说,在你没有很好地理解酷刑以前,如何通过法律改革来消除酷刑是无从谈起的。酷刑作为一种政治暴力所体现的某种价值,是和法律正义这种价值在同一层面相互竞争的。它们是不可通约的,而美国人同时信奉这两种相冲突的价值。我只是想描述和解释这样一个现象。 《李尔王》是阐述我想法的一个载体 《21世纪》:在某种意义上,《当法律遇见爱》这本书是对于莎士比亚的经典剧目《李尔王》的研究。正如我们所知,西方文学大致有三个大的传统,即希腊罗马传统、圣经传统以及莎士比亚传统。在您的其他著作中,多次提及其他两个传统,那么这本书选择莎士比亚是不是有什么特殊的用意?您为何选择《李尔王》作为您研究的文本? 卡恩:我想我应该从本书的缘起谈起,来回答你的问题。我并不是一个莎士比亚学者。更大程度上,我曾经是专攻柏拉图的学者。我的哲学博士论文的题目就是柏拉图,对此我更有自信。同时,我还研究过犹太基督教传统,写过一本书叫做《走出伊甸园:亚当夏娃与恶的问题》(Out of Eden: Adam and Eve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以此为背景,我曾写过一本书,叫做《法律的统治:马伯里诉麦迪逊与美国国性的建构》(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这是我第一次以一本书的篇幅来处理政治想象或者“社会想象”(the social imaginary)的问题。社会想象当然是著名哲学家查尔斯·泰勒的概念。但我的书早于泰勒的书。因此我用的是“政治想象”这个概念。我所探讨的是“法治”这个政治想象。 写作此书的过程中,我试图提供一种对于犹太式的法律观,即便我处理的是美国法的基本问题。这本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起源是革命。用神学概念来进行类比的话,这相当于说,法律的起源是神的启示,也即一个将一个民族整合起来的神圣历史叙事。按照这种理解,参与到法律中去即以某种方式参与到革命秩序中去。法律的起源是人民主权。法律是一种创造政治文化认同的方式。这些概念深深的植根于犹太传统及其法律观念。正如卡尔·施米特所说,现代的一切的政治法律概念都是神学概念的变种。这实际上正是我在那本书中所展现的,虽然我在写作那本书的时候,并没有开始阅读施米特。 但在写作那本书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麻烦。我开始发现还有另外一种理解法治以及法律文化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中,法律并非革命的内在体现。相反,法律并不是代表革命的胜利,而是一种悲剧。法律是对于人类的堕落状态的代表。法律并不是对于霍布斯式的,狼与狼的自然状态的克服;它也不仅仅是人民主权的自我展现的结果。相反,人类对于法律的需要仅仅是因为我们不够品德高尚。正如美国的“国父”麦迪逊所言,如果我们都是天使,那么我们就不需要法律。因此,在这种观念中,法律是与我们堕落的原罪状态密切相关的。在我看来,这是一种西方人在进行自我理解的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种观念:我们承认法律是一种必需,但同时认为某种超越法律的东西更适合我们。我们梦想着一片没有法律的地方。因此,在《当法律遇见爱》一书中,我引用了美国著名法律史家吉尔莫的著名论断:“地狱里只有法律和正当程序。”天堂里没有法律,也无须法律。这是一种非常基督教式的法律观,与犹太式的法律观存在深刻的张力。 因此我需要一个文本来展现这种基督教式的法律观。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我碰巧要读莎士比亚的《李尔王》。那时我要参加耶鲁人文中心的一个研讨会,主题正是《李尔王》。由此我发现了可供阐释前面所说的法律观的文本。《李尔王》是西方的基本文本之一。当人们谈到西方文学的时候,最为脍炙人口的作品就是这么几部:有人说是《哈姆雷特》,有人说是《圣经》,有人说是《李尔王》。《李尔王》基本人人都读过,或者人人都可以读。用它来阐述我的想法,再好不过了。 当然选择这个文本也存在一个问题。我在耶鲁的一个同事读完了这本书,问我,“这是一本很好的书,但莎士比亚的原意真的像你阐发的那样么?莎士比亚只不过写了一部戏剧而已。”我的回答是,这个戏剧本身展示了丰富的意义空间,而这些与莎士比亚的原意关联不大。这就好比《圣经》本身所蕴含的意义空间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上帝的意思一样。你可以把莎士比亚理解为一个上帝。因此,真正的思想是蕴藏在这部戏剧本身当中的,并不是在莎士比亚的大脑中。《李尔王》不过是我阐述我的想法的一个载体而已。 《21世纪》:从您的个人经历来看,您先读了一个哲学博士,然后又读了一个法律博士。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您由哲学转向法律呢? 卡恩:柏拉图曾说过,哲学家不应该是年轻人。柏拉图说你应当把你的青年和中年为国服务,并获取政治经验,然后再从事哲学探究。我在25岁的时候获得了哲学博士,但我不想把我余下的人生都用来向年轻人讲授哲学。因此我开始转向法律,投身政治活动。但我同时也知道,自己将来会回到大学里传道授业。但我回来得比我预想的要早,因为政治局势的变化比人的预想要快。当时是共和党当政,而我并不想成为其中的一员,因此我决定回到耶鲁从事教学和研究。 《21世纪》:这有点像柏拉图去叙拉古立法之后回到雅典学园? 卡恩:是的,确实如此。我在华盛顿呆了五年,然后回到耶鲁。华盛顿之于我相当于叙拉古之于柏拉图;雅典学园之于柏拉图相当于耶鲁之于我。 法律的“他者” 《21世纪》:您刚刚提到了您的另外一本书《法律的统治》,里面处理了法律与革命之间的关系。而在《当法律遇见爱》中,您处理了法律与爱之间的关系。那么,在革命和爱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平行的关系呢?两者是否都代表了法治所无法完全控制的人的灵魂中的激情和意志呢? 卡恩: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当然,革命是一种深切的爱欲行为。我会对人说,革命对你的灵魂有好处。当你在参加一场革命的时候,你确切的知道你生命的意义是什么。革命行为在某些方面而言是极度悲剧性的,但也是有深刻意义的。你的生命将不再是一片意义虚无的空间;相反,革命如同爱情一样给你的生命带来充实感。因此如果你将法律看作一种稳定的文化形式,那么法律本身无法完全将那些深刻的意义源泉吸纳到自身中来,它只能划定一种想象的空间,将革命与爱当作对立面而确立界限。因此这就存在一种链条式的循环:从爱到革命,从革命到法律,循环往复。这个循环当中,革命与爱密切交织,相互一致。因此我们可以说,当人陷入爱情的时候,他们便已经被革命化了。他们成为了“新人。”他们被当下的生活时刻所征募了,他们的灵魂被当下的意义带走了。所有的这些都与人的激情有关——革命与爱情的核心概念都是牺牲,在革命中,人为一种信仰的意义所牺牲,在爱情中是相互为对方牺牲自身。牺牲即是一种政治实践的形式,也是一种爱欲行为的形式。如果我记得不错的话,中国的文学作品中也有很多通过20世纪早期革命者的故事来讨论革命与爱情关系的经典。 《21世纪》:实际上,今年中国有一部非常火的电视剧《潜伏》就深刻地展现了革命与爱之间的关系。 卡恩:非常有趣。如果能够专门写一本书来阐述革命与爱之间的关系,将会非常有意思。但我本人尚未开始写作。我需要选择一个好的文本来表达我的想法。不过我的主题是明确的:革命与爱情都是外在于法律的。我希望挑战现代社会契约论的主题:即法律克服了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我认为人类的基本生存经验和政治经验比这要丰富得多:我们更多时候考虑的不是法律与自然状态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与革命之间、法律与爱之间的关系。法律之外的人类状态并不一定是战争状态;相反,它有可能是革命或者爱的状态。当法律试图强行介入这些领域的时候,比如李尔王的行为,那么悲剧就会因此诞生。在这个意义上,革命与爱都是法律的“他者”,是法律领地之外的领地,诉说着法律所听不懂的语言。正如我在上面提到的,这是一个非常基督教化的想法。基督教据说是爱的宗教,正如犹太教是律法的宗教一样。我试图用这些文化背景来理解美国乃至整个西方的法律传统。 另外,当我们思考革命与爱的关系的时候,我们所思考的是一种超凡脱俗的爱。这种爱并不是稳定的家庭之中的爱,或者是稳定的政治秩序中的爱;相反,这种爱是不稳定的,它要冲破一切习俗和法律,冲破人类的既定社会结构和规则。陷入这种爱的人热爱革命运动,正如他们热爱他们的女朋友一样——他们愿意为此冲破法律和一切既定秩序的界限。诚然,一切外在于法律的东西都是不稳定的,但革命与爱尤其如此。 法律与文化认同 《21世纪》:您是耶鲁法学院的“法律与人文”教授。在中国现在的法律研究中,法律与社会科学的路径非常流行,法律与人文与之相比较相对冷清一些。您能否谈一谈法律与人文的研究路径在美国的状况? 卡恩:当然,法律与人文研究在美国同样不是很流行。在主流大学当中,法律与社会科学,即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等仍然统治着法律研究的范式。大多数学者仍然将自己看作社会科学的一部分。虽然他们的研究中有很多也涉及到与人文相关的领域,比如历史研究,但我并不能肯定这种历史研究是否可以算作真正的人文学科的一部分。 我个人所做的法律与人文的研究试图说明,法律不仅仅是当代的社会规制体系。法律同时是整个西方政治文化的一部分。当我们思考我们的政治社会结构的时候,我们是在思考法律;当我们思考一种神圣权威的代表和执行者的时候,我们在思考法律;当我们在思考自身的文化认同和意义认同的时候,我们也在思考法律。因此,对于法律的理解乃是西方整个人文主义传统的重要部分。研究法律即研究由西方的经典文本所构建出来的西方的政治想象。因此法律研究应该像其他研究人文研究一样有广度和深度。法律与人文或许永远不会成为主流,但它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与人文研究对于理解我们如何构建法律以及法律如何建构我们自身的认同有着重要意义。 就美国而言,尤其如此。你们知道,美国是一个没有单一的族群文化基础的民族;美国的特征就在于它的文化多元和移民群体。是法律把我们联结在一起,定义“我们是谁”。因此,你就会想到,《法律的统治》的一书的副标题是,“马伯里诉麦迪逊与美国国性的建构。”美国的宪法和整个法律体系是建构“美国”这个文化政治认同的基石。我们的政治想象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建构起来的。这与其他国家都不一样。因此,拥有一种人文主义的、哲学的甚至文化人类学的法律研究,对于理解和阐释美国的政治想象和政治认同是极为重要的。 【出处】《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6月19日第23版 编辑: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