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补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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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分割,应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其中一半即为非产权方应得房产补偿款。 标签:离婚|房产分割|按揭房|婚后共同还贷 案情简介:2004年,李某购房,首付8万元、贷款10万元、契税1万元。2008年,李某与张某结婚,房屋升值为41万元,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共同还贷10万元。2012年,双方诉讼离婚时,房屋升值为90万元。 法院认为:①李某与张某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系李某每月用自己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并未约定试行分别财产制,李某工资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③依上述规定,本案应首先计算诉争房产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再次,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一半即为应补偿额。10×200%÷2=10万元,故判决诉争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10万元补偿款。 实务要点: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处理时,应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计算增值部分。不动产升值率的计算,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加上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他费用。 案例索引:见《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吴晓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1/65:162)。
来源:审判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