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宋某某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被告定作人的指示要求完成了特定的修理汽车的工作并向被告交付该工作成果。被告作为定作人接受了原告的承揽工作成果,对汽车修理工作成果无异议,应该支付报酬给承揽人。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理由不履行支付修车费用,原告可以留置涉案车辆。
原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宋某某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车费用11 98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 2021年5月份在原告经营的瑞尚汽修厂,维修被告宋某某的汽车(车牌号为鲁NXXXXX)。原告将车修好交给被告刘某某时,刘某某称自己不富裕没法支付修车费也没有来开车。原告于2021年6月份向被告讨要至今,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刘某某辩称,钱不是不给,是现在没有这些钱。
被告宋某某辩称,没有不给原告钱的意思,是暂时有困难。车在原告处抵押着。
经审理查明,登记在被告宋某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牌号为鲁NXXXXX。2021年5月份由被告刘某某交予原告张某某维修,5月底原告修理完毕,原告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某维修清单及维修费用11 982元。被告对维修费用没有意见,只是经济困难给付不了修理费。
另外,被告陈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陈述一致。
上述事实有维修清单、微信截图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为被告维修车辆,修理费11 982元,被告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存在修理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修理费11 982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某某修理费11 98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刘某某、宋某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