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利与被告刘某元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被告就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进行争议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化楼法庭)
关键词
赔偿 分配数额
裁判要点
本案双方就赔偿款分配数额进行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基本案情
刘某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016)鲁1481民初237号判决书的执行款67,508元,原告刘某利、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元、被告刘某会各占1/4份额计16,877元;2.请求诉讼费原告刘某利、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元、被告刘某会各承担1/4份额。事实和理由:刘某利、张某某、刘某元、刘某会系亲属关系,贵院(2016)鲁148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某某2021年1月21日已履行完毕,把67,508元执行款交付贵院。贵院给原被告双方出具领取案款通知书,因原被告双方就该赔偿问题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原、被告双方系同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代位继承)。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定原被告双方各占1/4份额计16,877元。
刘某元辩称,我不同意刘某利的起诉,刘某利不应当分得财产,我父亲因交通事故住院期间他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
张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刘某会未到庭,亦未答辩。
裁判结果
一、刘某奎所得67,508元执行款由刘某利分得13,877元、刘某元分得13,877元、刘某会分得23,877元、张某某分得15,877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元,由原告刘某利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各子女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本案中,原告及三被告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案外人刘某奎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原、被告各方本应公平协商刘某奎所留财产,维护手足情深的传统,秉持相互理解、包容的态度,珍惜相互之间的亲缘关系。原、被告均认可在刘某奎受伤住院期间刘某会支付10,000元,张某某支付2000元,在分割刘某奎所留财产中应当予以相应扣除。被告刘某元庭审中及庭审后提交证据,拟证实并主张其父亲刘某奎住院期间花费情况并称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款事宜是其办理,与刘某利无关,对于其主张原告刘某利不予认可,刘某元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于辩解不予认定。据此,原告所诉刘某奎所留财产67,508元应当在给付刘某会及张某某垫付款后原、被告四人予以平均分割,即刘某利及刘某元应分得金额为:(67,508元-10,000元-2000元)÷4=13,877元,刘某会应分得金额为:13,877元+10,000元=23,877元,张某某应分得金额为13,877元+2000元=15,8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