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第 8 期)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一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5月16日——5月18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执行案号 | 执行案件名称 | 案外人 | 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是否经过合议 |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2024)鲁1425执恢393号 |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齐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王金忠、朱洪峰、山东中德发酵工程有限公司、郝立明借款合同纠纷 | 山东司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18815元 | 因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山大北路以北、纬五路以南齐国用(2014)第64号土地使用权及鲁德房权证齐字第012881/012882/012883房产三处 | 是 | 张万全05345698116 |
(2024)鲁1425执恢532号 | 申请执行人李文晓与被执行人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款218725.8 | 因拍卖被执行人华勇名下位于齐河县孟孙别墅区北数第一排东头5户的别墅房产一处 | 是 | 刘子健05345440828 |
(2024)鲁1425执恢532号 | 申请执行人李文晓与被执行人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山东司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服务费2846元 | 因拍卖被执行人华勇名下位于齐河县孟孙别墅区北数第一排东头5户的别墅房产一处 | 是 | 刘子健05345440828 |
(2024)鲁1425执恢532号 | 申请执行人李文晓与被执行人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被执行人华勇的母亲王翠兰、父亲华立月 | 租赁费70000元 | 因拍卖被执行人华勇名下位于齐河县孟孙别墅区北数第一排东头5户的别墅房产一处 | 是 | 刘子健05345440828 |
齐河县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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