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齐河县首起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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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0日 | ||
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利通过高息放贷迅速敛财,到2014年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利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丁某强、贺某军、田某伦、黄某栋、付某琦、王某某(已判刑)等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集团对内宣传兄弟义气,对外通过放高利贷敛财,基于谋取、争夺不法利益、逞强耍横的不法动机和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月30日,齐河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利、丁某强、黄某栋等1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齐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利、丁某强、田某伦、黄某栋、付某琦、谭某宇、贺某军、段某宇、贾某晨、李某杰、李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或致人轻伤或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某强、黄某栋、付某琦、谭某宇、段某俊、孙某豪积极参加他人为争夺不法利益而组织的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利为索取不法债务,多次有组织地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李某利、丁某强、黄某栋、付某琦、谭某宇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强、黄某栋、付某琦、谭某宇、段某俊、孙某豪在聚众斗殴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付某琦、谭某宇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付某琦在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被告人段某宇在“华莱士餐厅殴打姜某”案件中,系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丁某强、黄某栋、贺某军、田某伦、段某宇、段某俊、孙某豪、贾某晨、李某杰、李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李某利对寻衅滋事罪构成坦白;在聚众斗殴犯罪及部分寻衅滋事犯罪中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调解处理;本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上述情节量刑时均分别予以考虑。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ニ十六条、第ニ十七条、第六十ー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ニ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利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丁某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栋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付某琦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谭某宇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被告人贺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田某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段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段某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孙某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贾某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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