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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残 法官调解获赔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0日

  义务帮工致残  法官调解获赔

  帮助别人是一种美德,我们积极倡导助人为乐的精神。可是,在义务帮忙的过程中,帮工受伤应该如何处理? 6月24日,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同村村民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对积怨很大、矛盾较深的当事人终于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下,握手言和。

  张强与张明(均为化名)系齐河县表白寺镇村民,今年2月份,张明修建家中院墙大门时,邀请张强为其义务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张强从3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将腿摔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治疗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张强为治伤花去治疗费6772.2元、鉴定费1000元。

  由于对义务帮工受伤赔偿问题思想认识不一,法律知识欠缺,在私下索赔中,双方意见分岐:原告认为自己是为被告帮工干活受伤,被告理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被告认为是原告在帮工干活中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受伤害,被告应当酌情赔偿原告所受损失。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张强遂将张明告上法庭,要求张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损失45887.5元。

  本案受理后,主审法官通过辩法析理,引导双方依法合理解决问题,重点向双方释明义务帮工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张强受邀帮助张明干活没有收取报酬,张明也没明确拒绝帮工,因此张强的帮忙行为构成义务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通过主审法官一次次地给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给当事人做思想开导工作,当事双方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态度都发生了变化。被告认识到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原告也意识到作为同村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理应重视这份乡里乡情,互谅互让,也可以适当减少自己的诉求份额。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明分两次赔付张强因受伤的损失27000元,同日,受伤的张强笑着领到了第一次赔付款15000元,当事双方重新和好如初。此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据宣章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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