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擅自改儿姓氏 法官依法调解恢复 |
||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8日 | ||
女方擅自改儿姓氏 法官依法调解恢复 今年7月3日,我院宣章法庭受理了一起特别的案件:女方沈某擅自为儿子改姓,前夫郑某一张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经调查了解,二人婚后生育一子郑某某,2013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后,郑某某由被告沈某抚养。然而在今年年初,前妻沈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的姓名改为现任丈夫的姓氏王某某。原告得知后特别气愤,多次找到被告强烈要求改回原来的姓氏,但都协商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法庭上,孩子生母说到:“我不同意将孩子姓名改回原来的姓氏,我与原告已离婚,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我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为了维护好我们新组建家庭的生活,我主张将孩子姓名更正为沈某某,请法院依法裁决。” 原告郑某则称,虽然我们离婚了,但我一直履行着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每月都按时支付400元的抚养费,而且《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也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庭上,双方僵持不下,各持己见。法律规定是不是冲突呢?针对这一点,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是在孩子刚出生取名时,父母双方之间可以做出选择,但一旦名字取定后,除因孩子的亲生父母协议变更或孩子成年后依自己的意志决定外,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孩子的姓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中也做了详细解释,因此沈某应该把孩子的姓氏改回来。 经过法官一次次耐心细致的解释、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将双方婚生子姓名由王某某恢复为郑某某,并于调解协议签订15日内共同到相关机构办理手续。同时,原告郑某某自愿自2014年9月1日起将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提高到1000元,直至郑某某十八周岁,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得到圆满处理。(据宣章法庭消息) |
||
|
||
【关闭】 | ||
版权所有:齐河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111号 电话:0534-5321373 邮编:25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