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2024)鲁1423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棒,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东辛店镇坊子村198号,身份证号:37142319900113****。
被执行人:朱小乐,男,199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西白村022号,身份证号:37148119901130****。
案外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7EJY9N。
法定代表人:王东新,董事长。
与案件关系:被执行人朱小乐涉案房产已在案外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
向案外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金额:人民币315744元(叁拾壹万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整)。
发放原因:被执行人朱小乐涉案房产已在案外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40万元。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优先受偿其本金307072.36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结欠的剩余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15744元。
公示期限3日:自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6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0534-8258238。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庆云县迎宾路2055号。
特别提示: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庆云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