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彩礼是否退换?退还金额如何确定?

2019年05月16日
作者:庆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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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彩礼是否退换?

退还金额如何确定?

看庆云法院家事审判法官

为您以案说法:

2019114日,原告陈某将被告张某及其父张某某诉至法院,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经媒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订婚当日,被告张某通过媒人向原告索要彩礼款、四色礼、戒指及改口费,价值共计3万余元。此后张某以种种理由提出与原告解除婚约关系。

庆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是将张某及其父母一起告上法庭的,然而庭审中被告张某称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意返还彩礼,也不必父母出面。

接收彩礼一方即女方的父母,应是否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是:男女双方在谈婚时大多数经济不独立,彩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由此男方父母可以作为权利人提出权利请求,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即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请求,也不妨碍其权利的实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就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彩礼往往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的支付能力。如果女方父母没有被列为共同被告,男方的权利就很难得到实现,这就是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事实依据。

通过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张某订婚当天,原告通过媒人孙某之手交付被告张某彩礼26000元,媒人孙某出庭对交付的过程予以证明。而四色礼、戒指及改口费等,原告均未拿出合理的证据。

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其它诉求。庆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及张某某返还原告彩礼26000元。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定立婚约后,男方给女方彩礼时,一定要通过中间人交付,避免婚约解除时,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