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前邻修房,后邻应提供便利

2020年03月19日
作者:庆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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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修缮房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后邻为前邻修缮房屋后墙提供相应的便利,也为邻里关系的正确相处提供了一个借鉴。

    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是因为前后邻因生活中琐碎小事积累下的矛盾,双方互不让步,难以沟通。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处的佳话自古就有很多,清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张英在收到家人关于与邻近宅基地问题产生争执的书信后,千里传书给家人,写到“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才是邻里关系的正确相处方式和原则。

    本案中,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房屋位于被告房屋前面,因原告房屋外墙墙皮脱落,已经到修缮维护时期,但必须进入被告院内才能进行施工,原告要求修缮后墙在被告院内的土墙(大约7米),修缮方法是在土墙的基础上砸钢板,先在墙上砸铁橛子,然后把方钢焊在铁橛子上,钢板大约有2公分厚,砸钢板后厚度超出墙面在5公分之内。被告辫称其对原告修墙没有意见,但原告的墙是土坯墙,修缮的话应该是抹泥,而不应该砸钢板,即使原告砸钢板的话也行,但是不能超过原告家墙的平面,如果是超出了不掉皮的墙面,就占用了后院的空间。但原告称抹泥的话,每年都需要修缮,而砸钢板则能维持3-5年。

    考虑到双方系同村村民,且是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承办法官庭前组织了两次背对背调解,给双方当事人讲解邻里关系的重要性,但双方均不让步。后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向该村村委会委员及村民了解相关情况,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依法组织开庭,庭审中双方情绪仍然很激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又联系到与原被告双方关系均较好的村民,通过该村民给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周德东对其在被告周成院内的房屋后墙用钢板进行修缮,钢板超出墙面厚度不超过五公分(原告周德东认可修缮时所砸钢板超出后墙根部分厚度所占空间是属于被告周成所有),被告周成对原告周德东的上述修缮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本院依法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原告到被告院内进行房屋的修缮,虽然会给被告行使不动产物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未超过被告容忍义务的限度,这就是物权法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