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的秘密

2020年07月23日
作者:庆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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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常家法庭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快递物流的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物流公司为原告赔偿105元,该案件为处理网络购物中与物流公司的纠纷提供了借鉴。

随着网上支付平台及快递物流体系的日益发展与完善,网络购物越来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小到吃喝用度,大到汽车贵重首饰,人们都可以通过网络购物获得,简化了繁琐的购物方式与交易方式。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与快递物流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多。与快递物流公司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当注意哪些内容事项。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副价值5000元的手机,货到后发现听筒出现问题,因在保修过程中,通过物流公司发回卖方店铺修理。原告通过手机APP扫码下单的方式委托物流公司将该助听器送至卖方店铺,但是邮寄过程中手机丢失,与物流公司协商后,物流公司公司根据其服务条款仅同意赔偿105元。原告认为被告关于保价服务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视为无效。物流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服务条款第2.3条,若未选择保价,对非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的3倍以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该条款是强制阅读条款,在原告下单时会弹窗再次确认。原、被告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未保价是原告自行选择,因此保价条款并非霸王条款,原告应自行承担在托运涉案货物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导致的不利后果,被告按照约定对原告损失在对应基础费用3倍以内赔偿其实际损失是合理的。

本案争议点在于物流公司的服务条款中第2、3款的规定是否有效。可以明确的是,该有关保价服务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是格式条款并非无效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该格式条款即为有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物流公司的APP事先编制了下单时环环相扣的一系列操作程序,该操作流程、方式,使托运方在寄快件下单时有充分机会和途径知晓服务条款的内容,对于第2、3款保价服务条款更是使用加粗字体提醒托运方在订单下单之前以跳出弹窗的形式再次提醒货物未保价的后果,表明被告物流公司已以“合理、显著”的方式提请运输合同托运方注意,该格式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对于原告主张的5000余元的诉求,本院难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原告105元。

人们在网络购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网络平台、物流公司强制要求阅读的条款,选择更为稳妥的服务方式,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自己的疏忽大意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以此案中事件为例,在网购或寄送贵重物品时,仔细阅读物流公司的服务条款,选择保价服务,以保证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后能得到更为满意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