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相聚喜团圆—庆云法院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成功调解一起抚养纠纷案件

2022年04月30日
作者:庆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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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庆云法院严务法庭成功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调解一起因夫妻双方离异去世后引发的抚养纠纷案件。该案成为全市基层法院首例《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适用该法调解成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岁王某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父亲王某生活,不幸的是王某于2022年1月份因病离世。无奈之下,王某某由奶奶照顾,但是奶奶已年逾八十,体弱多病,显然已不能承担起照顾王某某的重任。为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年迈的奶奶作为孩子的临时监护人,通过网上立案对王某某的母亲周某提起了诉讼,要求由其照顾王某某。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庆云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积极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员张景良在了解案情之后,与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因疫情原因,调解只能网络视频形式进行。通过调解得知周某离异后一直带着与前夫的女儿生活,生活拮据,对再抚养王某某压力很大,又加之分开多年感情些许疏远。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耐心细致给周某做思想工作,拿出刚刚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给周某做思想工作。夫妻离婚后,丈夫去世,协议由丈夫所抚养的孩子理应由母亲继续尽抚养义务,不能以财产抵顶了抚费为由拒绝承担义务。另外王某某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没能上学,当务之急是解决孩子的教育问题,不能以任何理由耽误孩子的教育,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某的伯父也自愿分期给付孩子一定的经济帮助。王某某由其伯父带领来到庆云,双方见面后母女相拥而泣,在场的工作人员眼睛也都跟着湿润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王某去世后,应由周某自然地转为王某某的直接抚养人。法院有权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具《教育促进令》予以应急处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第四十九条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