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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

2020年03月20日
作者: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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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

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涉嫌共同非法套取信用卡资金,故有犯罪的嫌疑,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告:郭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王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郑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3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涉嫌共同非法套取信用卡资金,故有犯罪的嫌疑,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告郭某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