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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杨立峰盗窃、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李壮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31日

  [关键词]

  盗窃 抢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裁判要点]

  1、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未抢得财物或未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犯罪未遂论处。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同属一罪,犯罪构成要件完全相同,故既未遂标准也应当一样。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实际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而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杨立峰与他人共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但既未劫取财物(盗窃的财物),也未致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故应认定系抢劫未遂。

  2、只是为抗拒抓捕,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劫取他人交通工具逃跑,后又告知交通工具遗弃地点,让交通工具所有人取回的,交通工具价值不能认定为抢劫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5)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2015年2月16日)。

  [基本案情]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杨立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壮生)

  2014年6月27日至8月29日间,被告人杨立峰共在禹城市、平原县、齐河县等地盗窃11户人家的山羊、电瓶、手机等物,涉案价值达52820余元;被告人李壮生在明知杨立峰出售的山羊来路可疑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涉案价值达43750元。

  1.2014年8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到禹城市安仁镇姚宋村,用撬棍撬开姚秀富家的大门,盗窃山羊7只,涉案价值7920元;

  2.2014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王寺村,用撬棍撬开徐延俊的大门,盗窃徐延俊新日牌电动车电瓶一组及山羊10只,盗窃山羊价值4840元,涉案总值约514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10只山羊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高唐县李壮生。

  3.2014年8月13日上午,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齐河县安头乡王京屯村房安华家,用撬棍撬开房安华家的大门,盗窃山羊5只及一部红色老年手机,盗窃山羊价值3180元,涉案总价值338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5只山羊以3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4.2014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齐河县安头乡裴庄村刘付东家,用撬棍撬开刘付东家的大门,盗窃刘付东5只山羊及一组电瓶,盗窃山羊价值4160元,涉案总价值446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3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5.2014年8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伦镇袁营村张振生家,用撬棍撬开张振生家大门,盗窃山羊四只,涉案价值540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5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6. 2014年8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安仁镇黄庄村赵秀芳家,用撬棍撬开赵秀芳家大门,盗窃山羊8只,涉案价值924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7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7. 2014年7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安仁镇黄庄村黄付英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黄付英山羊3只,涉案价值1120余元,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8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8.2014年7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伦镇戎庄村戎光林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戎光林山羊3只,涉案价值360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6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9.2014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伦镇岩东村张保新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山羊10只,涉案价值477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7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10. 2014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平原县前曹镇南肖村张丽梅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张丽梅山羊4只及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黑色触屏手机各一部,盗窃山羊价值3840元,涉案总价值419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11.2014年8月3日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平原县王凤楼镇李天栋村郭化岭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郭化岭山羊3只,涉案价值360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立峰)

  2014年5月左右,被告人杨立峰以3400元的低价在济南市商河县白集村收购银灰色长安奔奔汽车一辆。杨立峰在该车无任何合法手续、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价钱购买该车。经查,该车车牌号为鲁PCD923,是聊城市高唐县梁村镇大洋村村民徐丙兰于2013年8月31日在其家中被盗的车辆。后经鉴定,该车价值26334元。

  三、抢劫罪(杨立峰)

  2013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立峰伙同韩东全(另案处理)、杨文明(另案处理)、韩东水(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白色唐骏欧铃六轮货车窜至齐河县潘店镇东腰站村南边的树地里盗伐杨树。在偷树过程中被村民发现,村民孙光银、赵庆刚、陈云强、陈庆宾到现场制止。杨立峰同韩东全、杨文明、韩东水四人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其驾驶的“唐骏欧铃”六轮货车陷在沟里无法开动(车上装有赵庆刚被盗的杨树30余棵,价值1800余元),村民见状上前围堵并敲打此车。杨立峰同韩东全、杨文明遂下车持油锯、铁锨、木棍等凶器殴打、恐吓孙光银、赵庆刚、陈庆宾等人并伺机逃跑。期间,杨立峰同韩东全逼迫陈庆宾下车并驾驶陈庆宾的红色雪铁龙世嘉轿车接上杨文明后驶离现场。之后,韩东全、杨文明、杨立峰商量后将陈庆宾的轿车停放在华焦公路北边靠101省道的位置,并通知陈庆宾家人将车辆开回。后经法医鉴定,孙光银、赵庆刚的伤情为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立峰、李壮生身份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姚春贵、姚春辉、魏淑华等的证言;3.被害人姚秀富、张丽梅、戎光林等的陈述;4.被告人杨立峰、李壮生的供述与辩解;5.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杨立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52820元人民币,且其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立峰在明知他人出售的长安奔奔轿车来路可疑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标准的价格购买该车辆,涉案价值达263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立峰在盗窃树木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所盗树木遗留在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9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未遂)。被告人李壮生在明知杨立峰出售的山羊来路可疑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标准的价格收购其山羊,涉案价值达43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立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对指控盗窃罪认定数额偏高,对指控抢劫辩称其未实施暴力。

  被告人杨立峰的辩护人辩称,1、对盗窃罪无异议,其中:再涉及盗窃羊的价值上估价偏高,杨立峰无前科。到案后,杨立峰如实供述,通过公安机关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杨立峰被抓捕的时候还有十只羊,对被害人的损失减少了。2、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无异议。3、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认为不成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但本案中杨立峰涉及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没有确定,所以前提不具备的情况下以转化型抢劫定罪不合法。被告人杨立峰在当时现场是否持有凶器、是否有抗拒抓捕的行为,通过公诉人的举证并没有能够充分的证明和说明这一点,所以,辩护人认为杨立峰的抢劫罪不成立。

  被告人李壮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指控数额偏高。

  被告人李壮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九起犯罪事实,认定10只羊错误,应认定8只羊;指控的数额偏高。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杨立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壮生)

  2014年6月27日至8月29日间,被告人杨立峰共在禹城市、平原县、齐河县等地盗窃11户人家的山羊、电瓶、手机等物,涉案价值达52820余元;被告人李壮生在明知杨立峰出售的山羊来路可疑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涉案价值达43750元。

  1.2014年8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到禹城市安仁镇姚宋村,用撬棍撬开姚秀富家的大门,盗窃山羊7只,涉案价值7920元;

  2.2014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王寺村,用撬棍撬开徐延俊的大门,盗窃徐延俊新日牌电动车电瓶一组及山羊10只,盗窃山羊价值4840元,涉案总值约514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10只山羊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高唐县李壮生。

  3.2014年8月13日上午,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齐河县安头乡王京屯村房安华家,用撬棍撬开房安华家的大门,盗窃山羊5只及一部红色老年手机,盗窃山羊价值3180元,涉案总价值338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5只山羊以3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4.2014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齐河县安头乡裴庄村刘付东家,用撬棍撬开刘付东家的大门,盗窃刘付东5只山羊及一组电瓶,盗窃山羊价值4160元,涉案总价值446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3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5.2014年8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伦镇袁营村张振生家,用撬棍撬开张振生家大门,盗窃山羊四只,涉案价值540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5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6. 2014年8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安仁镇黄庄村赵秀芳家,用撬棍撬开赵秀芳家大门,盗窃山羊8只,涉案价值924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7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7. 2014年7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安仁镇黄庄村黄付英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黄付英山羊3只,涉案价值1120余元,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8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8.2014年7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伦镇戎庄村戎光林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戎光林山羊3只,涉案价值360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6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9.2014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禹城市伦镇岩东村张保新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山羊8只,涉案价值477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7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10. 2014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平原县前曹镇南肖村张丽梅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张丽梅山羊4只及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黑色触屏手机各一部,盗窃山羊价值3840元,涉案总价值419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11.2014年8月3日被告人杨立峰驾驶白色长安奔奔轿车来到平原县王凤楼镇李天栋村郭化岭家,用撬棍撬开大门,盗窃郭化岭山羊3只,涉案价值3600余元,事后杨立峰将盗窃的山羊以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李壮生。

  案发后,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将在杨立峰住所处扣押的山羊10只、手机4个、电瓶2个及现金39048元,依法退赔了各被害人。

  关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认定羊的价值过高。本院认为,因被告人所盗窃(掩饰、隐瞒)的羊已不存在,公诉机关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结合羊经纪关于被盗(掩饰、隐瞒)的羊当时市场行情的证言认定羊的价值,是客观的,应予支持。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立峰)

  2014年5月左右,被告人杨立峰以3400元的低价在济南市商河县白集村收购银灰色长安奔奔汽车一辆。杨立峰在该车无任何合法手续、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价钱购买该车。经查,该车车牌号为鲁PCD923,是聊城市高唐县梁村镇大洋村村民徐丙兰于2013年8月31日在其家中被盗的车辆。后经鉴定,该车价值26334元。

  案发后,该车公安机关已发还失主。

  三、抢劫罪(杨立峰)

  2013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立峰伙同韩东全(另案处理)、杨文明(另案处理)、韩东水(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白色唐骏欧铃六轮货车窜至齐河县潘店镇东腰站村南边的树地里盗伐杨树。在偷树过程中被村民发现,村民孙光银、赵庆刚、陈云强、陈庆宾到现场制止。杨立峰同韩东全、杨文明、韩东水四人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其驾驶的“唐骏欧铃”六轮货车陷在沟里无法开动(车上装有赵庆刚被盗的杨树30余棵,价值1800余元),村民见状上前围堵并敲打此车。韩东全持木棍将孙光银、赵庆刚打伤,经法医鉴定,孙光银、赵庆刚的伤情为轻微伤。韩东全持油锯威胁孙光银、陈庆宾,杨文明持油锯、铁锨拍打陈云强一下、并威胁陈云强等人,陈庆宾被逼迫下车后,被告人杨立峰驾驶陈庆宾的红色雪铁龙世嘉轿车带韩东全杨文明驶离现场。之后,韩东全、杨文明、杨立峰商量后将陈庆宾的轿车停放在华焦公路北边靠101省道的位置,并通知陈庆宾家人将车辆开回。韩东全已赔偿孙光银、赵庆刚并取得孙光银、赵庆刚的谅解。

  关于被告人杨立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立峰不构成抢劫罪。本院经查认为,被告人杨立峰伙同韩东全(另案处理)、杨文明(另案处理)、韩东水(另案处理)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韩东全、杨文明当场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抢夺车辆逃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杨立峰驾驶抢来的轿车带韩东全、杨文明逃跑,系三人抗拒抓捕的继续行为,被告人杨立峰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立峰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因韩东全、杨文明与被告人杨立峰盗窃杨树未达到占有目的,故被告人杨立峰之行为应为抢劫罪未遂。

  [裁判结果]

  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立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李壮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立峰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立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52820元人民币,且系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立峰在明知他人出售的长安奔奔轿车来路可疑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标准的价格购买该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立峰在与韩东全、杨文明等人共同盗窃树木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抢夺车辆逃跑,韩东全、杨文明当场使用暴力,韩东全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杨立峰驾驶抢来的车量载韩东全、杨文明逃跑,所盗树木遗留在现场,被告人杨立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被告人李壮生在明知杨立峰出售的山羊来路可疑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标准的价格收购其山羊,涉案价值达4375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杨立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立峰不构成抢劫罪,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杨立峰盗窃所得大部分赔偿各被害人,认罪态度好,符合本案事实,本院采纳。被告人李壮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壮生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符合本案事实,本院采纳。鉴于,被告人杨立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盗窃所得大部分赔偿各被害人,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从轻处罚;其低价购买长安奔奔轿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从轻处罚,其犯抢劫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壮生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例注释]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人杨立峰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和为抗拒抓捕,抢得他人汽车逃跑,汽车价值是否为抢劫数额,被告人杨立峰为抗拒抓捕,抢得他人汽车逃跑,未有非法占有汽车(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未盗得财物和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发生,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杨立峰抢劫未遂,结合本案其他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杨立峰抢劫犯罪减轻处罚。

    编写人:禹城市人民法院刑庭    李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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