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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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居民,原告系被告之妻的姑姑。2024年6月24日,在曹县韩集镇某超市门前,原告因故辱骂被告,被告用手机对着原告录制视频,原告继续辱骂并殴打被告,被告还手殴打原告,致原告倒地。后原告继续打骂被告,被告又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起来欲离开,被告跟随原告并用手机继续录视频,后双方离开。当日,原告到卫生院、磐石医院治疗。曹县公安局于2024年7月4日分别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受到的各项损失39206.59元。
诉讼过程中,因双方矛盾较大、积怨较深,调解员多次调解均未成功,同时被告又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向其赔偿损失952元。
法院审理
原、被告在同村居住,发生矛盾应理性应对,采取合法措施处理。原告年长,但其先后辱骂并殴打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并导致被告受伤具有较大过错;被告面对原告的辱骂应控制情绪,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但其却与年龄较大的原告对骂并反手还击,将原告两次打倒在地,对造成原告的损害亦具有较大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参与度,本院酌予认定原、被告对对方受到的损害均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他责任均由其自负。
判决下发后,法官与当事人沟通,深入释法析理,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判决生效后,双方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化解了矛盾,成功避免了衍生后续的执行案件,促进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在处理同村邻里关系时,当事人均应保持必要的容忍义务,特别是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这种相互间的谅解与和睦更为重要。本案双方在同村居住,又具有亲戚关系,本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原告身为长辈不应辱骂并殴打被告,被告在面对原告时应控制好自己情绪,用合理的方式解决,不应反手还击、激化矛盾。双方均没有做到和谐、友爱相处,应对自己所受的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
本案判决强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处理邻里关系中的重要性,倡导以文明友善的态度解决矛盾纠纷,共同营造和谐友好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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